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宁可选择信信访也不信法院,可能存在以下原因:
信访对于法院更具有时效性。
法院需要严格按照程序法规定时间限定开展活动,需要时间相对也较长。以民事诉讼为例,一般一审活动六个月,二审活动六个月,如果还有再审,一年的时间就过去了。
而信访活动, 只要放下自尊,将事情闹大一些,解决的时间,在某种意义上会缩短很多。
信访对于法院更能节省经济开销。
法院受理案件,除刑事案件外,当事人需要根据涉及物质财产价格标的额度,缴纳诉讼费,如果再加上聘请律师费用,将是一笔不小的经济支出。
信访活动不需要当事人缴纳任何费用。
信访对于法院具有便捷性。
法院的任何司法活动,都需要严格遵守程序法规定,以证据为中心,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信访活动需要遵守《信访条例》,远比系统化、严格化的法律程序,简单的多。基本上,只要当事人没有过激行为,不到法律明文禁止的“非访地”开展信访活动,就可以了。
还可能涉及的一点就是,当事人对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的不了解或不信任。这些人对法院开展的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存在疑虑,因此更倾向于通过信访来解决问题,片面的认为,党委、政府具有权利,可以取代司法权,解决任何问题。这部分人坚信只有通过信访活动,才可以引起党委;政府的关注,从而更快地解决问题。
确实
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