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贴条”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不用过法考

我是说事小门童 2024-03-15 12:38:58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律职业资格。

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第2条第2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公务员法也参照此规定做出相应调整,最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第25条第2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需要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

公安交警在依法履责过程中,对具有违反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违章车辆进行“贴条”行为,当然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

是否,实施“贴条”行为的交警都需要通过法考?

答案,当然不是所有的交警都需要通过法考。

交警实施的“贴条”行为,是行政处罚,并没有任何异议,但并不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为。

相关法律制度调整的是“行政处罚决定审核人员”而非“实施行政处罚人员”。

交警“贴条”,进行处罚,是需要将涉嫌违反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通过通讯网络方式,提交给具有行政处罚决定权的审核人员,之后,在接到审核人员核准后,再实施行政处罚。

在具体操作实践过程中,第一步,交警需要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机动车辆进行拍照取证;第二步,将电子数据证据通过通讯网络上传给交警指挥中心;第三步,再具有行政处罚决定审核权的公安交警法制人员,对涉嫌违法相关机动车辆作出行政处罚;第四步,交警指挥中心将行政处罚结果反馈给一线,正在开展执法活动的交警;第五步,交警对涉嫌违法的机动车辆进行“贴条”。

综上所述,交警开展“贴条”行为过程,属于行政执法,不属于行政执法审核,无需按照现行公务员法要求,必须通过法考,并取得相应资格,交警“贴条”行为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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