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按照各地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都会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所谓一次性退休补贴,主要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在退休时符合国家或是省的规定享受加发退休待遇的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不再增发养老金,而是改为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方式。
一次性退休补贴项目有很多,分为若干个计发档次。最高的计发比例为15%,最低的计发比例为5%,但所有的计发比例加起来不能超过退休前基本工资的100%。

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是按照本人所担任的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职称对应的基本工资标准来计算基本退休费。公务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偶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个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个部分。
退休费的计算,是按照工龄的比例来计算的,最高的计发比例为原基本工资的90%,但也有部分人符合增发退休费的条件。比如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员,乡村小学教师等,退休时基本上都是按照100%享受了退休费,如果按照符合100%享受退休待遇的人,不再享受增加享受额外增加退休费的待遇。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养老金是按照缴费基数、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余额、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来综合计算的,这种计算方式无法与增发的退休费比例挂钩,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晋升,符合增发养老金条件的人,不再增发养老金,而是按照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方式来执行。
按照鄂人社发〔2015〕54号,即《省委组织部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部分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精神,对符合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改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一次性退休补贴的发放范围为:2014年9月30日前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荣誉称号等符合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在这些众多的条件中,按照这个文件的附件规定,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如果属于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人员,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职业初中、成建制中、初等成人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教龄满30年的男教师、教龄满25年的女教师都是按照5%增发退休费。
在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增加退休费条件的,可以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一次性退休补贴的计算办法为:
一次性退休补贴=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包括部分人员按规定上浮纳入基本工资基数的部分和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中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原提高基本退休费的计发比例×139个月。
按照湖北省的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比例为5%,计发月数为139个月。
从全国的范围来看,独生子女一次性增发的月数,最高的地方计发月数是240个月,比如四川、重庆等,也有计发月数为180个月的,比如山东等。湖北的计发月数为139个月,在全国处于比较低的水平。

至于湖北计发月数为啥只有139个月,这是湖北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也是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也是从自身的财力物力而出发的,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能使政策规定能够落地生根,能够落到退休人员的口袋之中。
从计算基数来看,湖北的一次性退休补贴基数中除了基本工资以外,还包括纳入基本工资的补贴和津贴,计发基数增加了,计发月数减少了,其实工作人员所得到的一次性退休补贴也就提高了,总体上不会低于其他地方的水平。
综上所述,湖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退休补贴虽然是由原单位支付,但机关事业单位大多数人都是财政拨款,实际上这个费用也是由财政来支付的,要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这是完全符合本身的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