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精智律师

民营企业的好日子终止于2024年,2025年惊涛骇浪更是难以预测!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法律风险剧增。
企业老板不管是出于规避失信人制度,还是出于商业考虑,让司机担任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齐精智律师提示从法律技术角度考虑,只要老板控制好公章,即使法定代表人对外乱签合同,乱担保、乱借款,公司也没啥法律风险。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挂名法定代表人对外以公司名义借款,用于法人个人用途,公司没有加盖公章,该借款与公司无关。
被告黄某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上半年,被告黄某多次向原告王某借款共计200余万元。原告王某将所借款项通过现金或者转账的方式交付给了被告黄某,被告黄某向原告王某出具了借条。2022年上半年,被告黄某又以其本人和某公司的名义重新向原告王某出具了借条。该借条只有黄某个人的签名,某公司没有盖章。
2023年2月份,原告王某以黄某和某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与黄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所有的借款均进入了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且最开始的借据均为法定代表人个人所出具。虽然后面的借据载明了借款为公司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所有的借款最终流向了公司或者用于公司经营,且公司并没有加盖公章。虽然民法典规定了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但是该民事活动应限定为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行为。因前面所有的借据均为法定代表人个人出具,后面才加入了公司名字,本案实质上是一种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债务加入行为。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依法应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本案中,作为原告的王某依法应承担审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义务,而其未能提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材料,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案被告某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二、挂名法定代表人擅自在对外担保合同上签字,但公司没有盖章,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公司对外担保,债权人必须要审查担保企业的股东会会董事会决议,没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即使挂名法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该担保合同对债权人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所以,即使债权人没有依据法律审查担保企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如果担保企业有过错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参照无效合同下的缔约过失责任,要求担保企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是担保企业如果没有盖章的话,担保企业就没有任何责任,没有责任,担保企业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三、挂名法定代表人对外恶意串通第三人签订合同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损害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法人、非法人组织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人、非法人组织请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只要老板控制好公章,即使法定代表人对外乱签合同,乱担保、乱借款,公司也没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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