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第155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相应理解:合同如果是无效了,或者被撤销了,那么相当于这个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效力、一开始就等于0,从签订到现在,期间没有任何合同约束的遗留问题,相当于一切归0。
二、民法典第1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相应理解:当一合同的A这部分的效力有无,与该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没有关系时,那么即使A这部分无效,那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即互不影响。这就是法律的区分原则,强调对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独立分析。这也合理,比如一个合同整体或大部分都因为一个条款而否了,那势必造成合同的不稳定、交易秩序的混乱。
合同无效和合同可撤销这两种诉讼思路,举证难度、举证要求都较高,对于证据的准备,应更加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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