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1日,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必康,002411)发布了《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内容显示,近日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显示,西安中院对215名原告以及李燕飞、孙容、许蕊蕊投资者索赔案件审理终结。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判决延安必康(002411)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215名自然人投资者赔偿共计6,080,541.3元。该索赔案件基于的事实和理由为:2020年11月3日,被告延安必康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延安必康(00241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燕飞、孙容、许蕊蕊经济损失共计1044486.17元。该索赔案件基于的事实与理由为:2020年10月15日,延安必康(002411)公司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对 被告延安必康公司构成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遣漏、虚假记载以及相关信息存在误 导性陈述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的公告。
另外,在2022年5月14日延安必康(002411)再次被立案调查。综合目前情况,结合法院判决结果,延安必康(002411)的索赔条件为:(1)在2016年4月26日到2020年3月25日期间购买延安必康(002411)股票,且2020年3月2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延安必康(002411)股票而亏损投资者;(2)于2020年2月5日到2020年2月7日之间购买延安必康(002411)股票,且于2020年2月7日以后出售或仍旧拥有延安必康(002411)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3)在2022年05月13日(含)以前购买延安必康(002411)股票且仍旧拥有的受损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