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应收账款催收律师:年关将近,因基础法律关系形成的民间借贷,企业能否仅以借贷关系追回款项?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2023-12-18 19:16:41

年关将至,企业基于合伙、买卖、建设工程等基础法律关系而未予收回的款项往往会以借条、欠条、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形式将其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而当此种转化型民间借贷案件产生时,企业作为债权人通常会凭借相应的债权凭证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债务人偿还相应借款。那么,企业能否以民间借贷顺利追回款项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以上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就通过相关的案例来分析相应的观点及对应的司法裁判依据。

观点一

无论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什么,只要当事人双方以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的形式重新确认了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仅对借贷关系进行审查,并据此作出裁判。

案例支持1:(2017)浙02民终2402号

法院认为:从权利主体来看,结账单及欠条涉及的是自然人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并不反映公司与股东间权利义务关系。案涉欠条与民间借贷主体、标的、内容等要素特征基本相符,且在第一份欠条中,高某作出了“6个月未还清转借条”的承诺,表明双方将此前债权债务转为民间借贷合意。虽在阮某与高某之间并无借款直接交付,但在公司经营期间,阮某系垫付投资多的一方、高某系投入资金少的一方,高某实际投资额少于应投资额,该差额部分可视为向多投资股东借支,故认定阮某与高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有款项交付事实依据。从权利外观、内容表述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看,本案所涉欠条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特征。判决高某归还阮某借款本金90.5万元及利息。

案例支持2:(2016)闽民终441号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结合《清单》以及通话和手机短信内容,以及陈丽华曾两次向陈金木还款各50万元、合计100万元的事实,认定本案三张《借条》系陈金木与许仙敏就以往经济往来、公司欠款、合作投资等进行结算,将结算款确认为许仙敏对陈金木的个人债务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符合事实,依法有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审法院仅就本案三份《借条》涉及的款项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许仙敏、陈丽华关于本案《借条》项下款项未实际履行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关于本案应按实际的基础法律关系查明事实的主张,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总结:该观点认为债权人在凭借相应债权凭证诉请民间借贷时,法院在明确此债权凭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即遵循“不告不理”的相关原则,仅对借贷关系进行审查,并据此作出裁判。因此,在此种观点下,企业作为债权人可凭借相应债权凭借以借贷关系追回款项。

观点二

即使认可双方当事人的转化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也可依民间借贷关系进行起诉,但当另一方以双方并非民间借贷关系抗辩时,人民法院应对双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认定,通过认定基础法律关系查明债权债务数额等基础事实。

案例支持1:(2017)甘民辖9号

法院认为:巩耀文虽以借据、收条为证主张权利,但朱亚东提出双方并非民间借贷关系,且提交工程协议予以证明,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之规定,本案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应为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巩耀文请求判令朱亚东返还的是其按照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费用,该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应该是朱亚东负有的完成居间劳务的义务,即双方争议标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标的,合同履行地可确定为朱亚东所在地,故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而朱亚东所在地并不在酒泉市肃州区,故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无管辖权。

案例支持2:(2021)京03民终15688号

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出具借条的形式预支工程款的情形较为常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某装饰公司、曹某是否应向某建设公司偿还涉案款项。……某建设公司虽不予认可,并主张《还款承诺书》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性质,但某装饰公司及曹某已经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了本案债权纠纷并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而系施工工人要求发放工资,某建设公司垫付工资引起的,故应按照真实的施工合同关系认定相应款项性质。某建设公司上诉主张依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某装饰公司及曹某偿还借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由于某装饰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就涉诉项目工程款未进行最终结算,且在本案某建设公司主张的法律关系项下亦难以查清其已足额支付工程款,某建设公司关于是否足额或超额支付工程款(工人工资)如有争议,其可另行选择其他法律关系起诉主张权利。

总结:该观点认为,在债务人以双方存在基础法律关系进行抗辩时,法院应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因此,企业很难仅凭借相应债权凭借以借贷关系追回相应的款项,需以基础法律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进行诉讼。

综上所述

在转化型民间借贷中,企业仍存在因无实际的借贷关系发生而导致无法追索的风险,由此导致企业陷入困境。现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双方应形成书面的债权债务协议。协议中应写明因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事实,且双方一致同意将此债权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且转化后的金额、款期限、利息、计息方式、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均应按照民间借贷相应法律法规进行约定。

2、如双方未应形成书面的债权债务协议,也需要求对方出具相关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并在债权凭证注明此款项系基于何种基础法律关系而形成,明确此笔款项的性质为借款,并约定相应的借款期限及利息。

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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