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查找“茗哥”:虚假广告与强迫交易、诈骗罪的区别

徐剑看事 2024-08-07 20:38:45

2024年8月6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上海市杨浦警方侦查的“查找‘茗哥’”节目,引起不少人关注,如,实名绑定微信发布虚假广告骗取财物是否构成诈骗等。“茗哥”究竟构成何罪,还需从上海李女士的遭遇说起。

今日说法·查找“茗哥”

一、“查找‘茗哥’”概说

2023年6月,上海李女士在网络上认识了一位自称“茗哥”的成功人士;每天嘘寒问暖、完美的人设,李女士逐渐对“茶老板”产生了信任。不久,李女士被拉进学习群,知名茶叶公司在群内发布招商消息:将在上海开设分店;在“茗哥”帮助下,李女士抢占了一个名额,根据招商规则:需付预付款5000元。

仅付预付款,开设上海分店的名额同样也保不住,离婚不久经济上并不富裕,但要陈女士再付尾款45000元相当困难;为了使陈女士“安心”,“茗哥”用微信发来企业营业执照和微信账户,但陈女士转完尾款后事情就不由她控制了。

“茗哥”决定:将50000元名额变更为茶叶销售,并通过“云仓”(快递仓库)从福建发出;李女士决定:拒收茶叶将快递原路退回,并向上海杨浦警方报案。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3年6月,与知名茶叶公司签订合同获得营业执照和微信账户后,犯罪嫌疑人左某将代理商供所有业务员在三省四地以招商等名义销售茶叶。至案发,犯罪嫌疑人左某、韦某等人共诈骗150余人。涉案金额达120万元。2024年5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以诈骗罪对左某、韦某等15名嫌疑人批准逮捕。

目前,违法所得正在追缴中。“茗哥”实名绑定微信,演绎推理,或者思维的人可能质疑,没有隐瞒身份是否构成诈骗?司法机关不能将虚假广告罪办理成诈骗罪,且罪名不同,对追赃,或者索赔的法律结果不同。

二、虚假广告罪的构成与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但本罪构成要件是《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即: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本罪的特点为:法定刑较低,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人可能问,《刑法》为何如此设置法定刑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虚假广告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对单位处罚金,受害人因单位虚假广告可以充分获得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根据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海李女士等人可以获得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赔偿,并由营业执照真正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知名茶叶公司可以逃避民事赔偿。

虚假广告罪的法律责任

三、虚假广告与强迫交易、诈骗罪的区别

在刑法理论中,扰乱市场秩序罪被称为“类罪”,本类罪项下共有14个具体罪名,包括虚假广告罪、强迫交易和合同诈骗罪等。其中,合同诈骗罪是识别,或者体系解释其他诈骗罪的重要依据。

例如,《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任何诈骗罪的实质构成之一:隐瞒身份。

合同诈骗须以隐瞒身份为其构成条件,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虚假广告和强迫交易不能隐瞒身份,经营主体一旦隐瞒身份便构成合同诈骗罪。就“查找‘茗哥’”中的案情而言,代理行为即使构成诈骗,司法机构也仅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虚假广告和强迫交易罪的区别在于手段不同。前罪的手段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后罪的手段是暴力,或者威胁。据此,两罪的法定刑不同,如,前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二年有期徒刑,而后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七年有期徒刑。

虚假广告与强迫交易、诈骗罪的区别

通过上述分析,多数人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因与知名茶叶公司有代理合同,犯罪嫌疑人左某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有人可能问,地方司法机关为何以诈骗罪追究其法律责任呢?

一方面,多数地方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作了考核规定,其中可能包括具体罪名的数量和量刑分值,而诸如虚假广告等犯罪可能不在考核范围之内,或者分值较低。据此,《刑法》分则不少条文为空白罪名。

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受不成文法制度的思维影响,我国司法实践逐步以类推解释刑事法律事实,如,目前多数司法机关不能区分欺诈与诈骗等。据此,今日说法播出的节目多为常发案件,以期统一认识。

主要法条链接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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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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