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术后髋关节坏死致九级伤残,起诉医院索赔21万元丨医法汇

医法汇 2022-10-27 09:26:39

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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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胡先生因“双髋部疼痛伴活动受限3月,左髋关节疼痛加重1周”就诊于中医医院,初步诊断为“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双侧)”。7日后医院为胡先生进行了“左股骨头坏死髓芯减压+骼骨植骨术”。 胡先生术后出现髋关节感染,医院为其进行“髋关节切开引流术”,但疼痛未缓解。一个半月后,医院又为其进行了“左侧髋关节切开清理术+股骨头切除旷置术”。六个月后,医院又为其进行了“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目前胡先生左下肢行走严重受限,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胡先生认为,中医医院对其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出现严重的伤口感染,股骨头内感染致其左髋关节坏死,造成严重残疾,起诉要求中医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若经法庭审理确定医院存在使用不规范消毒灭菌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则医院在医疗器械管理方面不符合卫生行政管理制度的要求,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患者术后继发感染、需要实施后续抗感染相应治疗结果具有主要因果关系;但鉴于患者股骨头坏死的最后治疗结局为全髋关节置换术,而医院过错医疗行为导致其置换术实施时机提前,故过错医疗行为对其髋关节置换术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评为次要因果关系程度。若经法庭审理医院不存在违规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则患者术后出现术区感染结果属于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但也不能排除医院在手术消毒灭菌方面存在的不足问题,故医院诊疗行为之中不能排除消毒灭菌效果不佳过错与患者后续抗感染相关治疗结果具有次要因果关系;与后续全髋关节置换术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评定为轻微-次要因果关系程度。

中医医院对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并提交购买金属接骨空心螺钉的生产及销售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据,称空心钻头系螺钉配套使用的工具,认为其采购流程合法,鉴定的责任比例过高,应按照轻微责任认定责任比例。

一审法院认为,中医医院的责任比例应根据其是否存在使用不规范消毒灭菌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来确定,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观点,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综合分析双方陈述意见,法院认定中医医院承担20%责任比例较为适宜,判决其赔偿胡先生各项损失共计9.5万余元。

胡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胡先生认为医方存在使用不规范消毒灭菌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在病历记录中存在多处明显疑问,手术中使用医疗器械的消毒记录也未向法院提供。根据鉴定意见,医方应按照30%的责任承担各项赔偿费用。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本案中主要涉及到医疗器械消毒规范与否对医疗损害结果的责任承担比例问题。医疗器械是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根据规定,医疗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本案中医方称其购买的空心钻头系螺钉配套使用的工具,并提供购买金属接骨空心螺钉的生产及销售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据用以证明其采购流程合法,但是购买流程合法并不能当然免除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证据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及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据该条规定,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将医疗机构作为赔偿主体,主要是基于实践中患者向生产者等赔偿主体维权困难的实际情况,加之患者使用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或者输入的血液绝大多数都是在医院进行,医疗机构相对于患者而言,对上述医疗产品合格与否的鉴别更具有专业性,能够为了更好地维护患者的权益,便利患者受到损害后主张权利。

因医疗行为涉及专业性、系统性较强的技术问题,应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其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专业的评判,因此鉴定意见是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进行反驳,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应当提出合理的理由以及充分的证据,否则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参考。根据相关规定,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进行举证。

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既要重视鉴定意见,又不能过分依赖鉴定意见。需要结合鉴定意见和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分析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常规,审慎判断医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确定医疗过错给患者造成的损害责任程度。要细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的联系,以及与患者方本身的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的联系等因素,依据法律和事实使患者和医疗机构各自为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

医疗器械的消毒是防止患者感染,保证医疗行为顺利进行,保障患者生命健康的关键步骤。医疗机构要重视消毒工作,把握好医疗消毒的每一道关卡,努力为患者的生命建立起一面牢不可摧的安全之墙。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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