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的雇员受伤时的责任承担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3-09-13 10:01:54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5日,王某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许某签订《协议》,约定王某将案涉某村村民自建房工程分包给许某,分包范围包括瓦工、木工、钢筋工等,协议中同时约定“在施工期间出现任何安全事故造成的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2019年9月6日,许某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朱某民、朱某畅签订《某村村民自建房木工劳务分包协议》,约定案涉的前老村民自建房项目工程中的木工模板施工分包给乙方,承办方式为包清工,合同单价砖混结构75元/平方米,工程量以实际施工丈量为结算依据。后朱某民、朱某畅雇佣朱某清等人进场施工。2019年10月9日,朱某清在某村工地上做木工时从高处坠落受伤。

法院认为

有工程建设领域,有资质的构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后,往往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自然人等实际施工人施工,当实际施工人的雇员因工受伤时,就容易产生纠纷。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实践中,雇佣活动关系中雇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象较为普遍。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成果归属于雇主,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命令完成雇佣工作,满足雇主的需要,对于雇员在工作中的风险应当由雇主承担,对于雇员在工作中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雇主应当负责。虽然司法实践中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有所变化,但是雇主应当对雇员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精神依然未变。

律师观点

建筑承包企业承包工程后,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建筑承包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关系,而该雇员系由实际施工人雇佣,受实际施工人管理,其并非由建筑承包企业雇佣和管理,且雇员的工资报酬亦由实际施工人支付,该雇员与建筑承包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在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人系代表建筑承包企业施工的前提条件下,并不能认为该实际施工人的雇员与建筑承包企业之间存在法定劳动关系。

个人劳务关系原则上不进行工伤保险,因此,确定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自己的伤害,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的雇员受伤时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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