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凡与王飞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小军,王小军患有唐氏综合症。张华与王飞系母子关系。
2018年3月9日,王飞(甲方、转让方)与张华(乙方、受让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转让价款为18万元,该款项于2018年5月1日交清等等。
王飞与张华确认双方实质为赠与关系,双方为少缴纳税费,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形式办理了过户手续,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款并未支付。
2018年2月14日,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张华名下。随后,王飞便要求李凡与王小军搬离涉案房屋。现李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飞与张华之间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抚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系王飞婚前取得,但其已将涉案房屋用于其与李凡婚后共同居住,双方婚生子王小军患唐氏综合症,实际由李凡照料生活,王飞自行搬离后,李凡与王小军一直居住于涉案房屋至今。
王飞与张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本意是通过转让涉案房屋的方式达到让李凡迁出涉案房屋的目的。
本院考虑以李凡及王小军目前的状况,如其迁出涉案房屋,其居住生活将遭受较大不利影响。
王飞作为李凡的丈夫及王小军的父亲,对李凡、王小军分别负有抚养与抚养义务,但其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张华名下的行为,不仅不是对上述义务的适当履行,反而对李凡及王小军的权利构成损害,因此,本院确认王飞与张华于2018年3月9日签订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观点按照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涉案房屋本系王飞婚前取得,如严格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涉案房屋应属于王飞个人财产,其应当具有对其享有所有权的房产进行任意处置的权利。
但是,本案中,法院基于客观实际情况,认定涉案房屋事实上是王飞之妻、之子王小军的唯一住房,且其二人在涉案房屋居住多年,并且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最终认定王飞与张华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使得李凡、王小军依法对王飞享有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温情。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房产能否任意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