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延津县城区部分车辆限行区域及措施的通告
延政〔2024〕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减少五类重点机动车排放污染,结合当前城区道路及交通流量具体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城区大中型货车(车长≥6米,且总质量≥4.5吨的载货汽车)、危化品车、专项作业车、拖拉机、农用三(四)轮车限制通行区域及措施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区域
1.平安大道(新一中门口至乡固路口)以南,含以上道路。
2.廪延大道(原湘泉大道)以北,不含廪延大道。
3.西安大道以东,不含西安大道与西大街交叉口以南道路。
4.延安大道以北,不含延安大道。
5.东安大道以西,不含东安大道。
二、限制通行措施
限制区域为全天24小时禁止大中型货车(车长≥6米,且总质量≥4.5吨的载货汽车)、危化品车、专项作业车、拖拉机、农用三(四)轮车通行。
三、限行车辆通行路线
1.自西向东行驶车辆:由311省道大潭村路口向东→廪延大道(原湘泉大道)→西安大道南段→延安大道→东安大道→出城。
2.自东向西行驶车辆:由311省道乡固路口向南→东安大道--延安大道→西安大道南段→廪延大道(原湘泉大道)→出城。
3.由北向南行驶的车辆:由224省道乡固路口向南→东安大道→延安大道→西安大道南段→廪延大道(原湘泉大道)→出城。
4.由南向北行驶车辆:行驶至延安大道与南大街交叉口东西方向分流。
5.由僧固乡向西行驶的车辆:行驶至东安大道与东大街交叉口向南北方向分流。
四、确需进入限行区域的车辆
涉及重点企业原材料和用于蔬菜、果品、农副产品、水产品等民生用品的运输车辆以及粮油盐、食品、桶装水、搬家、快递等运输车,确需在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内通行的,须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通行证(码),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五、不受限制通行的车辆
1.军车(含武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专业车。
2.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热力、市政环卫、道路清障、邮政(含报刊发行)等专业车。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4年10月25日起施行,原有相关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延津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