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沈阳#
202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沈阳市共计有50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0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000多元(税额200多元)至1亿多元(2000多万元)不等,例如:沈阳九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20年09月29日至2021年04月22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59份,金额17586.27万元,税额2286.2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对于达到此标准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1.3.简要案情:蔡某某的沈阳A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0份,金额共计2829829.32元,税额共计480316.6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金检公诉刑不诉〔2021〕12号)
2.3.简要案情:林某某让他人为A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计人民币700050元,税额合计101716.6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林某某作为大连A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已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辽0191刑初164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沈阳A医药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税额564574.24元),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以及被告单位能够补缴税款并预缴罚金,量刑时予以考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沈阳A医药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1.案例二:荣某、尚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辽0191刑初294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作为被告单位沈阳A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尚某作为直接经手人员,为使被告单位沈阳A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743595.58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荣某、尚某虽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但到案后并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应认定自首。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单位能够补缴税款并预缴罚金,被告人荣某、尚某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以及被告单位正在经营等情节,量刑时均予以考虑。......判决如下:被告人荣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尚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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