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贼入室盗窃蜂窝,被发现后吊死,家属竟然反诉失主索赔!

翼翼真有趣 2023-05-17 19:05:11

有一天,王先生因养蜂而引起了麻烦,原来是他偷了别人的蜂巢。在两位前任领导的询问下,王先生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他们要求王先生写保证书并赔偿,但王先生认为蜂巢已经归还,对他们并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因此不愿意赔偿。

由于无法说服王先生,张先生决定叫来村委会主任和警察处理此事。王先生听到后立即离开了张先生家。警察和村委会主任没有找到他,所以决定第二天再找他解决问题。

等到次日时,张先生却接到家人电话称有人吊死在自己家中,而此人正是王先生。

之后王先生的家人以王先生与张先生、李先生之前有过冲突,才导致王先生自杀。于是便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王先生死亡所造成的损失。

【以案释法】

在本案中,尽管王先生是因为与张先生等人之间的纠纷而吊死在张先生家中,但无论是情理还是法理张先生都不用赔偿。

同时死者家属还要赔偿房主张先生的损失,这其中又包含那些法律原理呢?

一、张先生和李先生不构成刑事犯罪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在犯罪客观方面便要符合危害行为,也即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

因此,要构成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危险行为,能够对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例如一女子为了报复男友,便送他溜冰鞋期盼他滑倒摔伤,男友收到后果真在溜冰中摔倒。但送礼物的行为属于生活行为,并不会对他人造成危害。

因此不符合危害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王先生事先有偷窃蜂窝的行为,从而引发与张先生、李先生之间的矛盾冲突。之后张先生叫来村委会主任也是正当维权,并非是为了敲诈王先生。

因此张先生、李先生并未有危害行为,因此也就不构成犯罪。

二、王先生家属无权请求张先生、李先生进行民事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符合侵权案件,就需要符合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个构成要件。

也即行为人要对相对人有伤害行为,并已经造成损害的损失,且主观上还具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形,同时还要符合因果关系。

例如甲将乙撞伤,甲便有危害行为,乙也有受伤情形,同时撞人行为与撞伤之间还具有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张先生、李先生叫来村委会和警察是正当维权行为,并未给张先生造成不利后果。

同时他们之后也无恐吓、勒索行为,所以他们与王先生在张先生家中死亡并无因果关系,因此王先生的家属无权请求赔偿。

三、张先生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在我国的民间观点认为,如果有人在屋内死亡,那么该房屋就可能会被认为是“凶宅”,从而对该房屋产生恐惧心理。从而导致该房屋的价值受损,从而使得房主在经济上遭受损失。

在我国民事法律中,民事行为应当兼顾我国的风情伦理。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王先生在张先生家中自杀,张先生是有理由请求赔偿的。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也对“限定继承”作出相关规定,也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优先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和债务,但以继承的份额为限。

因此即便王先生死亡,该赔偿也要从他的遗产中进行清偿。而王先生的继承人如要继承该份遗产也要优先偿还张先生的损失。

死者为大,但不能以此为由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面对纠纷时,死亡也并非最好的处理方式,寻求法律的帮助才是最好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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