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忍直视。辽宁庄河,丁某有一处房屋,平时将房屋用来出租牟利,每次只收取10元钱,可是就是因为收了40块钱房租,丁某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原来,丁某出租房屋并不是由于正常居住,而是给失足女和嫖客卖淫嫖娼之用。
经查,丁某在一段时间以来,容留失足女司某、刘某等人在房间卖淫嫖娼,失足女收取了30元费用后,再支付给丁某10元钱,在警方将失足女司某、刘某等人抓获归案后发现,其体内检测出传染病。
随后,丁某被法院认定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并依法追缴丁某违法所得40元,上缴国库。
为了40元钱,丁某付出了1年7个月刑期,想想太不值得了。40元钱,如果去搬砖,半天的时间就挣出来了,可是丁某却想着不劳而获,最终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每次收费10元,总共挣了40元钱,那么就是说丁某容留了4次,根据容留卖淫罪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是容留行为超过了2次,对此就是要追究行为人容留卖淫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容留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那么本案中,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处罚的并不算严重,但是还被处以了6000元的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40元,因此,就结果来看,挣了40元钱,付出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
除了丁某之外,失足女司某、刘某等人的行为,显然是一种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这些人都将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以最高15日行政拘留以及最高5000元罚款的处罚。
不仅如此,司某、刘某等人还有传染病,对此这就不仅仅是面临着治安处罚的责任了,还有可能面临着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即只要是明知自己患有这些疾病,从而卖淫嫖娼的,对此都有可能会构成此罪。
所以一定要洁身自好,避免不良生活作风给自己遭受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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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淋病就淋病,梅毒就梅毒!感冒也是传染病啊!
真便宜[呲牙笑]扣掉钟点房租,一次挣20块[呲牙笑]
[得瑟]看来还真是便宜没好货[得瑟],这传染病比那个价格更亲民,白送呀
把这些传播病原体的人全部做无害化处理
搬砖半天赚40?
生活不容易啊
亲民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