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中,对于“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有些人不甚理解。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而订金在一般情况下被视作交付预付款。所以,在通常“定金”是作为担保的形式存在,要求合同双方履行合同。“定金 ”与“订金”相比,“定金”更具有惩罚性。
房屋买卖合同交纳2万定金,反悔不卖房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张先生要出售一套房屋,刚好李先生正在考虑买房。经过实地勘察和沟通后,李先生决定买张先生的房子。张先生要求李先生支付2万元定金,李先生同意并当天支付定金,张先生开具收条。一周后,张先生房屋所在小区被规划入重点中学学区房范围,张先生告诉李先生自己不想卖房子。李先生很气愤,自己已经交纳2万元定金,并且按照约定自己凑到房款,现在张先生反悔交易,让李先生很不能接受。张先生和李先生没能谈妥当,于是李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张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先生与被告张先生之间虽然没有签到房屋买卖合同,但根据双方之间的收条及所写的内容看,所转账的两万元为买卖房屋的定金,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应该认定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李先生要求张先生返还双倍定金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张先生双倍返还定金4万给李先生。
“定金”具有惩罚属性,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买卖双方已经约定交付的2万元数购房定金,那么就要承担违约后的责任。既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收受定金的一方有权没收定。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若是合同中已经写明“定金”,即便没有注明定金的性质,也具有担保法上定金的法律效力;若是合同中没有写明“定金”,而是用“押金”、“订金”、“预付款”等其他名称,但又规定了定金应有的性质,那么也具有担保法上定金的法律效力,也将按照“定金”性质来处理。
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定金最好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明确写上“定金”。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应超过合同标的物总价款的20%,否则超过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