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先做个调查:有谁去医院做放谢性检查时——不管是拍X光,还是拍CT,被医生要求穿戴防护服吗?
笔者可以肯定地得出这样的结论:99%的人到医院做放射性检查时,从没听说过被要求穿戴防护服。

然而,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医疗机构在做放射性检查时,要穿戴防护服——且这还是强制性规定!
一、浙江省舟山市卫健委的一个处罚决定揭开了医疗机构违规做放射性检查的盖子
4月28日,浙江省舟山市卫健委官网发布了名为《拍片时未给受检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小心被罚!》的文章,该文透露,岱山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地一家医疗机构放射科对2名受检者进行X射线影像检查时,均未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岱山县卫生健康局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处理,并做出了行政处罚。

该文在网上传播后,即刻引发了不少网友惊讶、担忧、恐慌,甚至愤怒!
网友认为,在我国——恐怕有史以来,各级医院在给受检者进行放射性检查时,几乎均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这是医疗机构对受检者的身体、健康不负责任、无医德的典型表现!
二、医疗机构在做放射性检查,不给受检者穿戴防护服涉嫌违法
原卫生部发布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就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在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还强调,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医疗机构在做放射性检查,不给受检者穿戴防护服对受检者会带来潜在的伤害风险
不可否认,医疗机构在做放射性检查,不给受检者穿戴防护服,会对受检者会带来潜在的伤害风险。
正是如此,我国颁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该条例第38条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也有这样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受检者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组织采取必要的屏蔽防护措施。建议在CT扫描中对受检者采用包裹式屏蔽防护措施。
可见,在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做放射性检查,要给受检者穿戴防护服的情况下,我国绝大多数医疗机构在放谢性检查时,违规没给患者穿戴防护用品。
放射检查会对人体带来不同程度伤害的,这是不可争辩的事实。X线是一种高能量粒子,照射在人体时,会破坏人体的细胞功能和代谢。当然,剂量不大时,破坏的人体细胞功能和代谢,人体会自行修复,但X线剂量较大时或一年内多次做放射检查时,就不可避免地伤害到人体的基因,产生有害的生物效应,如生长发育和遗传、激素受损,致癌的风险也很高。
虽然,现在的放射检查设备技术先进,大多数放射设备本身已具有一定防护措施,比如放射检查CT产生缩窄射线束通过的出口仅有10厘米左右,对人体产生辐射的范围已被控制的很小。
但是,尽管如此,放射检查对人体的危害我们仍不能掉以轻心和忽视的。因为,放射检查对人体的损伤程度取决于受检者接受放射检查的频率、不同放射设备、受检者自身等情况。
正是如此,我国相关部门才制定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放射性检查。
三、呼吁相关部门要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态度查处违规做放射性检查的医院,保障人民的健康权不受侵害
众所周知,在我国,不说百分百,起码也有99%的老百姓在做放射性检查时,没有穿戴过防护服。

因此有网友惊呼道:“全国人民都知道的,没有一个穿过防护服的!”
一些老病号及婴幼儿的家长知道做放射性检查必须使用防护用品的规定后,气不打一处来:
“我的老父亲身患多种慢疾,有时一个多月照了四五次CT,没见医生给戴过或提醒用过防护用品!”
“我孩子在天津环湖医院住院的119天中,医院让做头部CT34次,胸部CT29次,X光4次,每次都半小时以上,孩子和家属都没有过什么防护措施。”

甚至有的网友发出了似乎绝望的呐喊:“为什么?为什么今天才听说要穿防护服!气愤啊!请普及一下知识老百姓真的好欺吗?”

严格说,医疗机构的这种行为是医德伦丧的一种表现。医院为了检查效率及快速创收,竟然明目张胆地违反相关规定,没让受检者穿防护服。这种行为可以说涵盖了所有医院!
有网友问:为什么这种情况直到今天才被曝出?监管部门难道这此年都不知情?
当然,也有一些地方的卫生监管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不给放射性受检者穿戴防护服的医院进行了处罚。据统计,全国约有20家医疗机构因“放射科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遭到行政处罚。
如2020年7月10日,安徽马鞍山市卫健委认定对马鞍山市中心医院南山分院,存在“未佩戴个人剂量计、DR机房内未见受检者防护用品”问题进行处罚,罚款2500元。
又如2023年7月21日,云南腾冲市卫健局查处腾冲市一家医院开展放射诊疗,未给患者及陪检者佩戴必要防护用品的案件,该医疗机构被罚4000元。
然而,全国共有县级(含县级市)医院17294所,被处罚的仅有20所。可见执法力度不足。
因此,相关部门要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态度查处违规做放射性检查的医院,维护人民的健康权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