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董某甲系董某丁之父,原告朱某系董某丁之母,原告周某董某丁之妻,原告董某乙系董某丁之女,原告董某丙系董某丁之子。

患者董某丁因便血1月余于2023年4月17日入某省某医院住院治疗,被初步诊断为直肠癌等。行机器人辅助直肠癌根治术,回肠末段双腔造口术,于2023年4月30日出院后因腹部胀痛不适,停止排气、排便,伴恶心、呕吐。
于2023年5月3日急诊再次入某省某医院治疗,考虑为机械性肠梗阻,入院治疗后,病情加重,抢救无效于2023年5月10日死亡。
二、患方观点
因为被告的过错导致患者死亡,给患者家属经济上、精神上、身体上都造成了严重的创伤,故诉至贵院,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合计303228.97。
三、被告某省某医院辩称
1、关于责任比例双方共同抽签选取的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依据,鉴定意见为同等原因力。所以按50%责任比例计算我方认为虽有不公,但勉强接受。
2、关于医疗费。患者住院赔偿应该按实际花费计算,对于医疗费用已报销部分,答辩人无须重复赔付。
3、关于鉴定费、律师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用双方应各负担50%,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50%计算,以25000元为宜,律师费我方应不予负担。

4、关于医疗费,分两次住院,一次住院患者自行花费61972.33元,二次患者住院花费9649.60元。根据双方抽签,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分析,我方在一次手术治疗时没有过错,主要的对等责任在二次紧急抢救之后发生,所以,一次手术花费我方不应负担。
5、关于鉴定费用,因为司法鉴定为对等责任,我方只应负担50%。
6、关于精神抚慰金,亦应按50%计算,应为25000元。
7、按目前规则,律师费我方不应负担。
8、我们对司法鉴定结果有异议。因为我们病历明确临床诊断急性机械性肠梗阻,这就把类型及种类进行了明确。而且我们在病历中也描述梗阻原因为饮食不当。这样,此鉴定有瑕疵。
四、鉴定意见
某省某医院的诊疗过错参与度系同等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某省某医院对被鉴定人董某丁的诊疗过程中,临床诊断准确,依据充分,并进行了常规保守治疗,但是对患者全身情况和疾病严重程度估计不足;对肠梗阻的类型、种类未能及时确定,对肠梗阻的原因、性质、部位、程度评估和监控不到位;治疗方法不尽完善。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责任,董某丁的死亡原因及损害后果经原告单方诉前委托鉴定及法院组织鉴定,分别由某司法鉴定所、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均认为被告某省某医院适宜承担50%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判决,被告某省某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227302.75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