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之后,又自愿发生多次性关系,那么第一次刑法又是如何评判?

淡马锡公司 2024-07-17 13:17:55

本案的基本案情:刘小刚(化名)和被害女、小丽,因为互联网而结识,人生本来就是不容易,他们能从茫茫人群中相识,确实并非易事,因此两个人都比较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缘分,理想总是很丰满,现实却是很骨感。

刘小刚尽管读过几天书,嘴上跟抹了蜂蜜那样甜,可是长的特别的困难,比武大郞还要难看,但隔着屏幕,谁都看不到谁,小丽提出视频,刘小刚总说他长的太帅,担心她不能自持。

越是得不到,就越想要得到,这是人性的众多天赋里面最出众的一个天赋,好吧,依你,我们见面,但是呢,不要被我吓到啦。

这个时候的小丽完全以为自己遇到了她的真命天子,使劲的打扮打扮自己,把小时候她吃奶的劲都用上了,出门还在镜子前照了又照。

一切的想象都是想象,一切的美好都是存在于小丽的脑袋里,事实上呢?相约见面后,刘小刚直接把小丽拉到宾馆,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这个时候的小丽还是相当的气愤的,坚持报警,好啦,我貌胜潘安、才华多过李白,家里矿又多,房子还要拆迁,我委屈点好了,我做你男朋友吧!

小丽一听,乐开了花,高富帅,一鼓作气,又斗了三次地主,这个时候,刘小刚认为,板上钉钉子啦,彻底被他征服,那就别黑灯下火的,开灯。

妈呀,遇到鬼了,小丽大梦初醒,迫不及待的报警,告其强奸。

庭审过程中,小丽陈述自己被强行的拉进宾馆,强行的与刘小刚发生的性关系,有被扯坏的衣服及其他物品相佐证,包括被打烂及挣扎时,把茶几与床上的碰掉下去的物品为证。

刘小刚也承认,第一次发生性行为,小丽并不同意,是他强迫的,可是呢?但可是呢,后来,小丽答应做他的女朋友,并且接下来的事情,都是小丽自愿发生的,因此,他认为他并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犯罪,是这样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他有四个犯罪构成,其中一个便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的性行为,这个是被法律谴责的,不受法律保护的。

本案中,尽管小丽听到那么一顿表白外加欺骗,认为自己遇到了高富帅,而又与其自愿发生了三次性关系,这个没错,这个时候的行为不受我国刑法调整,小丽的地盘,小丽说了算。

在法庭陈述的过程中,无论是刘小刚,还是小丽,都承认第一次发生的性行为,小丽是不愿意的,也就是说违反小丽意志的,是刘小刚强迫小丽与其发生的性行为,因此他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客体要件,是对客体要件一种实实在在的侵犯,也就是说刘小刚的行为侵犯了,小丽关于自己地盘自己作主不可被侵犯、不可被剥夺的权利,她的地盘她作主,她可以决定与谁、在哪、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让你去开采她的土地,否则就是侵犯,构成犯罪要件。

刘小刚是刻意的追求,追求与小丽发生性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观要件规定,是故意,不是可有可无,也不是过失,而是故意。

综上所述:尽管刘小刚多次与被害女、小丽自愿发生多次性关系,但是并不能否定第一次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因此,他应当依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被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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