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无权看公司的银行流水、纳税资料、交易合同

非著名七七 2025-01-01 22:00:35

齐精智律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对于股东知情权的对象范围,增添了“股东名册”与“会计凭证”以及“全资子公司相关资料”,加大了对于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力度。齐精智律师提示即使在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也无权查阅公司的银行流水、纳税资料、交易合同。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 银行流水、交易合同是否属于“原始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其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因此,记账凭证是财会人员根据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填制的,原始凭证才是基础。

原始凭证,包括发票、收据、送货单、收货单、入库单、出库单、结算单、银行回单、员工工资表等。

银行流水、交易合同是否属于“原始凭证”?先说银行流水,不属于,理由是银行流水只是交易记录,其反映了资金的走向,但不是某项经济业务的书面证明,因此不属于原始凭证。

至于合同,虽然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确实是经纪业务发生的书面证明,甚至最重要的证明,但一般不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二、股东有权查阅会计凭证,无权查阅银行流水纳税记录。

裁判要旨:股东有权以合理方式针对法律明确允许且公司实际存在的可查阅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包括会计凭证,但无权查阅公司银行流水、纳税记录。

案例来源:《陈某与某公司、郑某之间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案》,载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4年7月9日发布,首例判决部分支持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案例。

综上,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也无权查阅公司的银行流水、纳税资料、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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