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行乳腺癌手术中,因麻醉插管不当导致患者两颗牙冠脱落

乐正康康 2025-04-26 14:57:26

一、基本案情

2021年,原告经检查初步诊断为乳腺肿瘤,于2021年3月18日在被告某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3月25日,行乳癌乳房腺体切除术+前哨淋巴结活检+假体重建术,术中置管麻醉过程中发生牙齿脱落。

2021年3月26日,某医院出具会诊意见,“患者于2021年3月25日行手术,气管插拔过程中发生两颗门牙脱落,11、21牙牙冠脱落,建议后期行口腔11、21修复,由于我院暂未开放口腔修复,建议患者于院外行修复。”

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出院,出院诊断:1.乳腺恶性肿瘤(左乳浸润性导管癌T1NOM0I期)2,高泌乳素血症,出院医嘱:1.建议化疗、靶向治疗2.按时复查3.不适随访。

二、患方观点

在手术过程中,被告医院医生在置管麻醉插管过程中致使原告两颗门牙脱落,对原告的身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且被告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三、被告某医院辩称

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与事实不符,应当排除适用。鉴定认为,我方对麻醉气管插管并发症预见和回避不充分导致被答辩人出现牙齿脱落的医疗损害后果;

鉴定中记载“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患方口腔医学检查资料显示存在多颗牙齿松动和牙面填充治疗等情形,即患方术前牙齿存在不同程度的病变,不排除在患方11、21牙齿存在病变的基础上,加之医方手术中气管插管操作损伤共同作用导致11、21牙齿脱落”。

由此可知,鉴定人也不能确定原告牙齿脱落是否全部由我方操作所致,仍认定我方对于原告牙齿脱落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原因力为主要作用,其结论不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不应当作为本案的划分责任的依据。

四、鉴定意见

1.某医院对麻醉气管插管并发症预见和风险回避不充分导致原告11、21牙冠脱落的医疗损害后果,存在违反高度谨慎医疗注意义务的过错;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11、21牙冠脱落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主要作用,参与度范围考虑为56%-95%;

2.原告程某,女,1974年3月30日出生,11、21牙齿脱落评定误工期为30日,护理期为7日,营养期为30日;

3.原告的11、21牙齿脱落后期需要进行牙种植手术,因存在个体差异,具体手术费用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关于麻醉气管插管并发症的发生。医方在异议材料中认为气管插管过程中导致患者牙冠脱落属于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并发症的观点与相关医学文献关于“全身麻醉中气管插管患者口腔损伤的发生率为5%,牙齿损伤发生率为0.2%-12%”的表述存在明显矛盾,鉴定人不同意医方的气管插管过程中牙齿损伤并发症不可避免的说法。

2.关于并发症预见和告知说明不充分,鉴定人做出医方在术前讨论、手术知情同意书和麻醉知情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单和手术记录没有针对患方小下颌体质和牙齿疾病等具体情况的表述和相应风险回避措施的告知的鉴定意见,是在详细查阅委托提供的病历资料基础上依据客观事实得出的判断,法院亦可以复查病历材料进行验证。

医方在本案的术前所有病历记录中均没有提及程某存在小下颌体质和牙齿疾病,完全可以证明医方没有对程某可能出现的牙齿损伤手术并发症进行预见,也就无从谈起针对性采取防护措施和告知说明。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80%责任,赔偿原告程某牙套费用520元;交通费160元;鉴定费5,840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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