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欧洲法治发展过程中最具特色的部分,欧洲法的思想由来已久。
罗马帝国向西扩张时,就曾有过整合的构想。
罗马帝国包围了地中海,尽管没有挥戈北上,但是欧洲法治的历史也应追溯到一个包括半个欧洲及北非、西非在内的庞大帝国的兴亡史。
古罗马不但确立了统一的政治理念,还以武力完成了欧洲最早的政治及法的共同体。
后来,随着基督教的传播,第二次“欧洲联邦”的设想应运而生。
这些最早的统一欧洲的历史尝试因外部压力而失败。
中世纪末期,主权国家兴盛起来,又有人提出“联邦制”的构想。
他们认为战乱的祸根在于四分五裂的民族国家。
因此消除战争隐患的最佳途径是撤除国家樊篱,结成联邦,实现持久和平。
具体的目标首先是避免欧洲国家与民族之间的纷争和战乱,共同对抗外来侵略。
15世纪上半叶各王权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卷入反对神权的运动。
哈布斯堡王朝的查理五世就曾有过统一西欧和基督教世界的设想。
但分裂大势所趋,他的企图未能实现。
人道主义者和宗教批评家埃拉斯穆斯·冯·罗特达姆(1466~1536)曾被一些欧洲共同体的创始人誉为欧洲统一的“先驱”。
他一向认为自己是超国家共同体的一员,按照德国哲学家和文学家冯·赫尔德(1744~1803)的观点,欧洲应被理解为有各种不同的民族性格的共同体。
直到18世纪,才出现更加明晰的立宪模式。
1713年荷兰乌德勒支会议和平计划中所倡议的元老院,集立法与行政权力于一身,旨在监控欧洲各类政治力量的均衡和迫使那些不循规蹈矩的王公侯爵就范。
法国思想家卢梭在评价该方案时,曾经对各国君主是否真正具有诚意,表示过怀疑。
之后,德国思想家康德在其著作《为了永久和平》中设想实现欧洲大联邦。
按这一宏伟目标,欧洲各国将以“共和”形式,组建一个“法的共同体”,由诸多小联盟组成大联盟。
此外,他还提出了具体的步骤:先由欧洲国家自由结盟。
然而即使是这么一个保守方案,最终也未能实现。
19世纪欧洲的政治格局由于工业革命的影响,发生了巨大变革。
关于欧洲一体化的思路也随之产生了观念性的转化:不再限制国家主权,而是以在行业中展开合作方式,实现整合的目的,并以全面推动欧洲内部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为具体目标。
1814年法国思想家圣西门(1760~1825)与历史学家奥·蒂埃里合写的《论重新组织欧洲社会或论把欧洲各国人民聚集于一个政治主体并保持各自的民族独立的方法与必要性》一书系统地提出了统一欧洲的方案,被认为是对20世纪以来西方各统一学说中影响最大的一部著作。
圣西门提出有计划地组织生产的原理。
他认为应当通过科学和工业的密切结合来实现有计划地管理生产。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对人的政治管理就当转变为对物的支配和对生产过程的指导,即导致废除国家。
恩格斯曾对圣西门的这一思想给予肯定的评价。
法国的另一位思想家蒲鲁东(1809~1865)认为,欧洲的政治程序要采取非中央集权的联邦形式,社会机制运作应是互惠的。
用他自己的话来说是所谓的“农工联邦”。
蒲鲁东试图以契约基础上的自由结社来替代国家公权力,由民族联邦体制最终发展到欧洲联邦。
战争由此不再发生,联邦条约的遵守靠仲裁法院监督。
在联邦内部,国家统治让位于企业管理,社会秩序从约定和交换中产生。
而国家传统的政治权力则在建立非中央集权式的社会过程中逐步被取而代之。
在这个法治社会里,经济上实行互惠主义,社会生活公社化,政治实行联邦制。
19世纪的社会主义工人运动亦为一体化奠定了基础。
在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已形成的条件下,欧洲各国工人的斗争也日益带有跨国性的特点。
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预见到: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必然形成统一的世界市场。
他们指出,由于资本主义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其结果是落后的民族工业被消灭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资本主义经济不仅战胜了落后民族国家的经济,而且在世界经济市场的驱动下,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于是由许多民族的和地方的文学形成一种世界的文学。
他们进一步预言,由此必然产生的结果就是政治的集中。
即不同的地区、民族、国家“结合为一个拥有统一的政府、统一的法律、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和统一的关税”的整体。
显然,马克思、恩格斯这里所讲的,是以世界经济市场为基础,包括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在内的全方位的世界统一市场。
在《共产党宣言》本身不长的篇幅中有关世界市场的论述就占有相当的比重,可见马克思、恩格斯的视野中是何等重视资本主义的这一发展走势及其所带来的后果。
以后的事实证实了这个论断的创造性和预见性。
欧洲社会中孕育的统一法治思想终究是要对现实社会中的实践有所影响的。
19世纪初的欧洲,经历了拿破仑的南征北战,已是伤痕累累。
此时,欧洲社会中为谋求和平,欧洲列强开始在1814~1815年制定规则,主要参与方为战胜拿破仑的四大国:俄国、英国、奥地利和普鲁士(1818年后法国又加入进来)。
相关规则显示,尽管小国的参与权十分有限,但形式上,当事国对涉及自身的事务都有表决的权利,同时,要求第三方仲裁或调解的机会也对小国开放。
这次会议创造了欧洲有史以来最长的和平时期。
会上提出的处理欧洲国家关系的均衡原则直到1914年之前都曾发生过不小的作用。
19世纪初在列强频繁举行外交会议的同时,基督教和平运动于1815年始,地方团体迅速集结成大规模的全国性组织。
这些组织在民间频繁活动,倡议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来维护和平。
如改良风俗,扩大国际交往,取消军队,展开和平研究,加强媒体宣传,设立更大的和平机构;建立邦联和常设公使代表大会,并发展世界议会职能,制定国际法,加强和扩大跨国仲裁调解机制。
威廉·莱德(1778~1841)设想创立一个旨在立法的世界议会并附设具有仲裁和司法判决功能的国际法院。
19世纪上半叶,欧洲民间的和平运动达到第一次高峰:1843年美英等国的代表聚集伦敦,讨论和平问题;1848年12月第一次国际和平代表大会在布鲁塞尔开幕;翌年在法国巴黎举行第二次大会,著名浪漫主义作家、人文主义者维克多·雨果(1802~1885)任大会主席;第三次国际和平代表大会则于1850年夏季在德国莱茵河畔的法兰克福召开。
伦敦会议着重讨论了仲裁机制这个论题,在布鲁塞尔会议继续了这个论题,同时也将裁减军备和编纂国际法典列入议事日程,而巴黎会议又继续了这三个议题的讨论。
在法兰克福会议上产生了一个重要结论:国家间的冲突应通过诸如仲裁程序之类的和平谈判方式解决,代表们呼吁建立裁军机制并禁止旨在用于战争的武器受让。
会议还强调了不干涉内政原则,建议由国家派代表召开和平大会,为调整国际关系而起草制定的一个“国际法章程”。
和平主义者理想的目标脱离了当时的历史现实,因而成效甚微。
不过,仲裁作为一个调解争端的机制,从19世纪下半叶起却开始被广泛地采用,并成为国际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推动这一机制向前发展的人士中,瑞士国家法及国际法学者约翰·卡斯帕·布隆琪利(1801~1881)的贡献特别值得一提。
因为他一生中曾有一段时间在德国慕尼黑大学任教授。
故不少中外文献也把他当成德国人。
他于1878年呼吁建立欧洲邦联和一个总议会以实现持久和平,并主张法律纷争通过单一仲裁庭,而非法院来解决。
接下来还有杰·罗瑞英(1818~1890),他的建议比布隆琪利走得更远:在欧洲建立联邦制的国家,此外欧洲联合政府应拥有自己的军事力量,以确保执法的效率,至于设立国际法院对他而言更是理所当然之事。
另一个和平主义者阿·H.弗里德(1864~1921)是德国和平协会的创始人,于1899年起主办《和平论坛》杂志,产生了广泛的国际影响,许多当时的国际法问题常常成为论坛的焦点。
事实上,欧洲大陆特别是德国、奥地利、瑞士的和平主义者大多是康德“永久和平”论的拥护者,在他们的宪政思想中都渴望普遍善的、作为伦理共同体的世界。
如前所述,永久和平是康德国际法思想的核心。
他认为,对文明民族的最大灾祸就是战争,“建立一个普遍和持久的和平,不只是纯粹理性范围内的法理论的一部分,而且是整个理性之最高目标”。
康德秉承卢梭的思想,主张建立“自由国家的联邦”,即各个国家在自愿的基础上结成,并使所有成员的权利都得到保障。
所谓“自由国家的联邦”是国家间的一种和平的、协调的状态,正像人们订立国家契约的情形一样,彼此只是放弃了自己的一小部分权利(更确切地讲是摒弃了独断专行),不仅不会失去独立性,而且还会使国家的独立获得切实的保障。
费希特认为,这种国际联合逐渐扩大,及之全球,便可建立永久和平。
永久和平是各国之间的唯一合法关系。
不过,他特别说明,国际联合只是建立在国际法基础上的国家间的秩序,而非所谓“世界国”。
近代欧洲的和平主义运动,正是以这些思想作为其理论根源的。
总而言之,19世纪中叶兴起的欧洲和平运动,也是想以建立欧洲联邦来作为通向持久和平的途径。
一方面,随着欧洲人对启蒙运动以后自由主义经济模式与民主政治的普遍认同,各国多年来理想的合作愿望,逐渐变为现实的利益追求。
在交通、通信、知识产权以及国际私法领域中,欧洲各国开始了广泛的合作。
这为以后各方面的一体化进程打下基础。
另一方面,由于这些合作都具有纯技术性的特征,因此其范围和影响力极为有限。
20世纪初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动摇了欧洲人的民族国家意识,政治联盟又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欧洲各国在“国际联盟”的大框架之下,展开更为密切和有效的合作。
正是这些因素成为之后组建欧洲共同体的基础,并促使欧洲人开始改变中世纪结束以来逐渐形成的民族国家意识。
这些思想一部分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另一部分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经历了“纳粹”法西斯侵略与统治的欧洲人,更深感欧洲大联合对于和平的重要性与迫切性。
在民间和平思潮的推动下,欧洲一体化进程,也即欧洲超国家法的全面建构,终于正式拉开了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