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降薪,拉低离职补偿基数,法院判公司违法

法斗士 2024-06-13 17:22:47

有些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在磋商离职阶段就通过各种手段恶意降薪,试图降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基数。

遇到这样的事情,你该怎么办?

周杰于2010年入职某房产公司。

2021年2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载明周杰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为每月5579元。

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期间,房产公司向周杰发放的工资,除基本工资每月5579元外,还有月度绩效、工龄费、交通费、通讯费、年终奖金等相对固定项目。

2022年6月起,房产公司以“业务外包”为由与周杰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建议周杰将劳动关系转至外包公司。周杰不同意。

2022年9月23日的谈话中,房产公司希望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照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期间的平均工资发放补偿金。周杰表示,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以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期间平均工资确定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标准。公司不同意。

2022年10月起,房产公司停发周杰月度绩效、工龄奖等相对固定项目报酬,仅向周杰发放基本工资每月5579元。

2023年4月28日,周杰以房产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处理,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周杰遂起诉要求房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75631元。

房产公司认为,经济补偿金应以周杰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故其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21518元。

一审判决:房产公司向周杰支付经济补偿金375631元。

房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什么会这么判?

公司在协商解除不成后,恶意降低周杰每月工资收入,以此拉低周杰的平均工资基数。如允许房产公司以恶意拖延磋商的方式,实现以明显低于原标准的基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目的,则意味着其能从自己的违法不诚信行为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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