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重述·被拘留的报案人:不能犯认定,罪名全错值得关注

徐剑看事 2024-09-04 21:34:33

2024年9月3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的“被拘留的报案人”节目,引发了不少人关注,如,李小英作为被害人为何被警方戴上了手铐;案情反转,还需从报案人被调包说起。

今日说法重述·被拘留的报案人

一、“被拘留的报案人”概说

2024年5月3日9时许,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定中门派出所受理了李小英报案。李小英,女,河南许昌人;4月6日,在襄阳一个饭店包厢里与三名男子谈医药生意时,李小英被对方以调包的方式骗走了10元现金。

2024年5月20日,李小英从河南许昌来为侦查机关送上一面的锦旗,上面写着“为民解忧”;派出所接待民警却说:“你送上锦旗,我们给你一副手铐”,并给李小英戴上了手铐。

有人可能要问,案情如此反转,李小英究竟如何从报案人变成了犯罪嫌疑人?这还需从她在社交软件上认识的一个自称为山东籍的男友说起。

2024年初,李小英在社交软件认识了一个自称做药材生意的男子,逐渐发展成恋人关系。3月份的一天,男友称在许昌附近的城市办事,李小英与其相谈甚欢;分手时,男友神秘地告诉她,见面所有开销是他一个做假币生意朋友提供,并留下几张“假币”让李小英试试。

离开后,男友不断催促试用假币,李小英在三个验纱机上均能通过使用;不久,男友又称与老板到邻市谈药材生意,这次会面,老板又给几张假币让李小英使用。分手后,男友又称,他已答应做假币的朋友以4:1的比例兑换假币;担心恋爱关系告吹,李小英借了4万多,凑齐了10万元赴襄阳市交易假币。

4月6日,男友在襄阳高铁站接李小英时,老板已经在饭店的包厢里等候;李小英到达饭店后,司机提着手提包也跟进了包厢。老板打开手提包,拿出其中一捆划开让李小英“验货”,随后就将手提包放在餐桌下。临走时,老板调换一个相同模样的手提包,并由男友将李小英送上出租车;回到许昌后,李小英发现手提包内仅有10盒洗发水。

经樊城区警方侦查查明:2024年4月6日,犯罪嫌疑人鲍某与刘某合谋,并雇佣张某冒充司机从安徽某县来到襄阳市采取调包的方式“骗取”李小英10万元。作案后,由刘某哄李小英不要报警,并退了1万元;刘某又以购买假币受牵连威胁李小英不能报警。警方另外还查明,鲍某和刘某根本没有假币,他们提供给李小英消费的全是真币。

目前,樊城区检方以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鲍某、刘某、张某批准了逮捕,李小英因涉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被取保候审。有人可能要问,检方为何以诈骗罪对鲍某等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为何没有以假币相关犯罪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呢?

二、调包案件性质的认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调包案件的性质认定相当复杂,如,有的调包案件认定为诈骗,有的又被认定为盗窃。究其原因,不少学者总以为,《刑法》独立地规定了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没有通过《民法典》的规定分析盗窃和诈骗的区别。

本文列举张明楷教授《刑法学》列举的例子加以说明:

例如,A谎称低价销售iphone手机,B答应购买并将3000元交给A,A将iphone手机交给B之后,谎称要取出手机中的SIM卡,B让A取卡时,A趁机调换手机,将假手机交给B。按照交易规则,A的行为仍然成立盗窃罪。

反之,如果张三谎称低价销售iphone手机,李四答应购买并将3000元交给张三,张三将假手机交给李四。按照交易规则,张三对3000元现金构成诈骗罪。

有人可能要问,何为“交易规则”?交易规则是《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少法律人将民事法律事实等同为民事法律行为。事实上,民事事实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事件;非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应诈骗,非法的民事事件对应盗窃,抢劫、抢夺等。

就例子中A的行为,即趁机调换手机,对B而言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民事事件,据此,A构成盗窃罪;张三低价销售iphone手机就是假手机,两者具有同一性,对李四而言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据此,张三构成诈骗罪。

张明楷教授《刑法学》还列举了调包案件构成诈骗罪。例如,乙将一个照相机包装盒里的泡沫取出,使一个包装盒里装入两个照相机,然后拿着装有两个照相机的一个包装盒付款,店员以为包装盒里只装有一个照相机,仅收取了一个照相机的货款。按照交易规则,乙对另外一个相机构成诈骗罪。

有人可能要问,这又是什么交易规则呢?乙的行为不是真正的调包:或将一个包放到另一个包里,或只使用一个包;付款时,还是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民事事件,据此,乙构成诈骗罪。

就鲍某和刘某等人调包行为而言,看到,或者展示的包与调换的包并不具有同一性,李小英拿走的包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民事事件,据此,鲍某、刘某等拿起10万元构成盗窃罪。

这里需要说明特别说明的是,即使是非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隐瞒身份可能是民事欺诈;调包人即使没有隐瞒身份也可能构成盗窃,盗窃并没有秘密取得这一构成要素。据此,盗窃与诈骗的区分,主要是通过民事行为的性质判断。

调包案件性质的认定

就“被拘留的报案人”而言,有人可能要问,樊城区检方为何没有对李小英批准逮捕呢?不能犯不构成犯罪。

三、不能犯认定的司法实践

在我国,不能犯不构成犯罪的司法实践较多。例如,就道德犯而言,行为人利用封建迷信诅咒他人死亡,被害人发现报案,司法机关不可能立案侦查,并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如,用针扎入人形草人,或者纸人,并念经被害人死亡。

就法定犯而言,行为人以面粉,或者淀粉分冒充毒品贩卖,骗取他人财物,司法实践既不追究行为人贩卖毒品,也不追究受害人,或者购买人构成相关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理论将上述的道德犯的例子归纳为迷信不能犯,将法定犯的例子总结为手段,或者目的不能犯。究其原因,现代刑法已不再坚持以心志的“善恶”定罪,而是以行为的实际危害认定相关犯罪。心志的善恶尽管不能定罪,但可能影响量刑,如,累犯,再犯等从重处罚等。

不能犯认定的司法实践

李小英使用,或者将要购买的“假币”是真币;从危害性的角度分析,李小英与其他嫌疑人的行为是典型的不能犯。有人可能要问,樊城区警方为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提请检方批准逮捕,而检方最终没有批准呢?

一方面,我国传统法律一直以心志论罪,如,儒家学说影响了传统的立法与司法,目前该影响仍有一定的作用,此为法律文化的影响力。

另一方面,以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追究刑事责任,李小英付出的十万元可以收缴,此为司法实践的现实影响力。

央视今日说法栏目尽管播出了地方司法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但并不代表在法律上认可其承办的结果,为此本栏目的法治意义之所在,供公众、学者广泛讨论与关注。就“被拘留的报案人”的结局而言,樊城区检方未批准逮捕李小英正是法治进步的表现之一。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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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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