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三省六部制,杨坚的法律改革也值得一提

调侃历史 2022-01-12 09:30:52

随着三省六部制的确立,杨坚在隋朝建立之初,完成了对北周官制的改革,接下来他所要做的就是制定适应新王朝运转的律令法规。在这个问题上,杨坚相比于改革官制是比较得心应手的,因为很多年前他曾经专门钻研过此类事务。

杨坚担任北周南兖州总管时,周武帝编修《刑书要制》,希望用重典整治北齐旧境,他对周武帝的做法就很不以为然。杨坚认为"人之主所为也,感天地,动鬼神,而《象经》多纠法,将何以致之?"

在杨坚的心中,法律是国家的根本,国家与社会的管理必须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行进,这大概是杨坚最早对北周政权进行的反思,所以杨坚研究了古往今来的大量法律文献和成文律令,让他对于一个国家应该有什么样的法律,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

杨坚登上权力顶峰,尤其是创建隋朝之后,一直在努力建立崭新的国家制度和法律,让自己的王朝在正确的轨道上快速前行。隋朝建立后,杨坚在改革官制的同时,命令高颖、杨素等人制定新律法《开皇律》。当然,开展这项工作的不可能仅仅是高颖和杨素两个人,《隋书·裴政传》记载∶"(裴)政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中。同撰著者十有余人,凡疑滞不通,皆取决于政。"

由此可知,《开皇律》兼收博采南北各代法律的优点,主要以河清三年(564年)制定的北齐律为样本拣选改进而成,共有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十二篇。

这十二篇律法直接承袭北齐律,篇目也大体沿袭北齐的律名,最主要的改动是根据律文性质归类排列,注重法律的内在联系,使其明了有序。

例如将原置于第五的《违制》改名为《职制》调到第三,与《卫禁》上下衔接;将原来在《断捕》之后的《毁损》《厩牧》和《杂》三篇调到了《断捕》之前,目的是将实体法放在一起。又如调整篇目内容,将损坏财物惩罚条例的《毁损》大体并入《杂律》,将诉讼与审判规定的《捕狱》拆分为《捕亡》和《断狱》。总体来看,杨坚的目的是让新法具有法律总则、实体法和程序法等分类,在某种程度上也表明隋朝比前朝的立法技术更加成熟。

除了上述特点之外,隋朝法律的一个最为突出的特点,在于加强君主集权制,维护上层贵族利益,这种倾向性主要体现在"十恶"和"八议"的规定。

北周和北齐对于特别严重的犯罪均有专门规定,北周看重的是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以及内乱之罪,北齐则列重罪十条。杨坚制定的《开皇律》直接继承了北齐律,在其基础上参酌增删,创设了"十恶"之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杨坚重整社会秩序、大力加强中央集权的意图。

将儒家礼教法律化的同时,给予官僚贵族相当的法律特权,也就是所谓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和议宾的"八议"规定。据《隋书·刑法》记载∶"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其品第九已上犯者,听赎……贵励带之书,不当徒罚,广轩免之荫,旁及诸亲。"

这表明对于身份性贵族和受教育的士人,其法律适用不同于一般庶民,因此《开皇律》的性质就更加清晰。

在刑名方面,杨坚同样对前代法律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开皇律》规定刑名分为五种,共计死刑、流刑、徒刑、身体刑四大类。

死刑分为斩和绞两种,绞刑可以全尸,所以比斩刑轻。流刑有流放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两千里三等,还要依据罪行在流放地服役两年、两年半和三年,服刑时加仗一百、一百三十和一百六十。徒刑分为一年、一年半、两年半和三至五年不等。不过,上述三种刑罚在杨坚在位时期,可以在官府"居作"执行,也可以"配为庶卒",到了开皇十三年(593年)原则上改为充军和配防。

身体刑分为"仗刑"和"笞刑"两种,仗刑从六十到一百五不等,每等加十下;笞刑分为五等,从十到五十,每等加十下。

《开皇律》的框架结构,主要取自北齐律法,这是因为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但是在具体规定上,也吸收了不少北周律令条文。在杨坚的全面主持下,《开皇律》当年就编撰完成,杨坚下诏在全国颁行,但是这么短的时间就编制完一部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的法律,纰漏之处在所难免。更主要的是,隋朝是承袭北周、北齐动荡之后的朝代,《开皇律》中依旧保留了不少前代苛刻的规定,所以新律实行不久,就出现了不少问题。

开皇三年(583年)的一天,杨坚在批阅刑部奏文时,看到断狱数目在数万件之上,这一数字深深震撼着杨坚,他马上意识到这不是因为犯罪增多所致,而是由于前代的苛刻律法尚未完全除尽所致,而新律又过于严密,让人不经意间就会触碰禁忌。杨坚经过慎重的思考后,找来时任纳言、民部尚书的苏威及礼部尚书牛弘,命令他们主持修改律法,这就是二次修改《开皇律》的由来。

从杨坚的初衷可以看出,二次修改《开皇律》的重点,在于进一步贯彻杨坚颁布的诏书中关于律法的指示原则∶"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杂格严科,并宜除削。"

需要说明的是,杨坚的意图是对具体规定的删改和修订,而不是对整部《开皇律》原则框架的修改。经过认真修改,删除了八十一条死罪,一百五十四条流罪,千余条徙仗,共计删除了三分之二的条文,仅保留了五百条。此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现实的需要,还曾对个别条文进行了修改,但《开皇律》至此算是宣告定型。

《开皇律》的颁行是隋朝建立后刑法的一次大改革,杨坚本人也十分重视司法审判,将执法公正作为政治清明的保证,并且常抓不懈。开皇年间杨坚经常亲自审理案件,特别是在秋季判决犯人之前,他多次亲自察看案卷,防止出现冤假错案。

对于这一点,时任国子博士何妥以其亲眼所见,称赞杨坚是"留心诉讼,爱人如子,每应决狱,无不询访群公,刑之不滥,君之明也"。

杨坚的这种行为在当时无疑起到了很大的表率作用,同时也给主管司法的官员以极大的压力,警策他们要认真执法、秉公执法。但杨坚作为皇帝具有无上的权力,所以也有不顾该法律规定任性断案的时候,因此受到后人很多的非议。但是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放在封建社会的大背景下去看,帝制时代就是皇权无限,要求一位拥有立法、执法权力的皇帝,去遵守他制定的法律,这本身就不现实,如果没有这个皇帝,连法律都不存在,怎么可能会完全遵守呢?这是无视帝制时代君权至上的基本原理。

如果仔细梳理,就会发现杨坚滥加处罚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官吏,目的其实是巩固皇权,所以他的行为并没有破坏法律在国家运转中应起的作用,这一点从他的儿子隋炀帝杨广即位后便滥施向的社会关系,个人的权力必须服从于宗族关系,进而扩展到国家社会。在这种法律制度下,司法的运转必然是逐渐衰退,通过分析《开皇律》,我们可以看出,隋朝的律法本质上反映了上层统治者力图通过政治权力重新整合并控制长期分裂的社会、加强中央集权的目标,同时客观上固定了此后中国历史政治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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