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在做兼职时认识一个男的,本来就是普通关系,没想到对方竟然几番三次上门骚扰。实在没有办法容忍,选择了报警对方才离开!
在这条视频中,25岁的蒋女士反映称做日结兼职结识一男子,对方在3天内2次夜间敲门骚扰,被拍后掩面从窗口伸手抢夺手机。
蒋女士介绍,该男子不住附近,帮自己修空调时知道了住址,第一次骚扰自己报警后才离开,警察让搬家,第二次直接待了4个小时才离开,目前准备先住工作地方的宿舍,要是对方长期骚扰再做打算!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留言吐槽:太嚣张了,成都警方什么情况?怎么会说让女生搬家呢?要搬也是这男的搬出成都去,先说明不要来北京,我怕北京人脾气暴把他打死!
不少网友提出:女孩子一个人住,千万不要相信任何人,特别是陌生的男人。建议还是早些搬家,被盯上还是远离为好。
还有不少热心网友建议:不要轻易透露住址给陌生人,安装监控设备,留存证据及时报警,这种骚扰不止一次还是搬家吧,独居女孩要保护好自己。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讲,到底该怎么看呢?
第一、男子行为已触犯多部法律,应该依法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写恐吓信、多次发送淫秽信息、偷窥偷拍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最高可处10日拘留。
在这起事件中,大家都可以看到,监控画面里男子伸手夺手机的动作,可不是简单的"开玩笑"。而该男子3天内2次夜间上门、抢夺手机的行为,完全符合"多次干扰他人生活"的认定标准。
更严重的是,男子的行为甚至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为《刑法》第245条规定,明确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该男子第一次是以修空调名义进入,但后续未获允许的夜间到访,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就像邻居借过一次螺丝刀,不代表可以随时破门而入一个道理。
第二、警方"建议搬家"存在履职误区!或涉嫌存在不作为。
大家都知道,现在遇到什么棘手的事情,普通人都会去寻助警方,网友热议的"警方让女生搬家"问题,其实暴露了基层执法的常见误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
同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1条要求,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民警让受害者搬家的建议,相于把维权成本转嫁给受害人。
正确的处理姿势应该是: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调取楼道监控,向骚扰者出具书面警告,并且视对方情节程度,依法采取法律措施。
在公开的案例我们就可以看到,就像去年杭州某小区类似案例,民警连续3天夜间蹲守,在骚扰者第三次出现时直接带走处理。
第三、类似情况大家该怎么保护好自己?受害人取证"三件套"要备齐!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姑娘遇到骚扰只知道报警,却忽略了关键证据留存。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我们可以这样操作:
门铃摄像头:记录每次骚扰的完整过程(注意不要拍到邻居大门)
通话录音:接到骚扰电话时说"XX先生,我再次明确拒绝你的到访"
出警记录:每次报警后索要接处警登记表,写明"疑似非法侵入住宅"
去年深圳有个典型案例,姑娘用智能猫眼拍到5次骚扰记录,法院最终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比搬家更治本——既让骚扰者付出代价,又能用判决书震慑其他潜在风险。
最后,与其让女孩连夜搬家,不如教会她们用法律筑墙。下次再遇到类似情况,记得先打开手机录像功能,然后对骚扰者说:"您现在的行为已被记录,将成为法庭证据。"这比十把防盗锁都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