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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警哨起源于英国,清末传入我国后逐渐被应用于巡警执法中,上海人称其为“叫子”,多用于威慑和警示。清末及民国时期,警哨逐渐成为警察标配之一,用于示警和指挥。随着警车的普及,警车警报器逐渐代替了部分警哨的功能,然而“警笛”与“警哨”在称谓上频繁混用,尤其是公安部和司法部的相关文件,使基层警务人员常常混淆二者的概念。由于行政立法的科学性、规范性不足,易引发误用,阻碍警务工作标准化。统一采用“警哨”称谓,不仅有助于规范警用装备的术语使用,也符合公众的普遍认知,提升立法的科学性。
警哨作为关键的警用装备,广泛用于多个警种和岗位,具有传达指令、维持秩序、辅助执法的重要作用。交通警察和交通协管员日常使用警哨疏导交通、维持道路秩序,通过哨声提醒交通参与者配合管理。社区民警则利用警哨来制止犯罪、召集同事、动员群众、疏散人群,提升治安管理的效率。在警察培训中,警哨用于队列整顿、训练指令发布和紧急集合,帮助规范化训练。监管民警在看守所、戒毒所等管理场所使用警哨进行命令传达、指挥人员集合。此外,警犬训练中,训练员通过特定频率的狗哨发出指令,控制警犬行为。然而,随着电铃的普及,警哨的使用频率正逐渐减少。
由于规范性文件对装备标准缺乏统一,导致实践中对警笛和警哨的概念产生混淆。在多项公安部文件中,警笛被明确列为交警、巡警和派出所民警的标准配备,其重要性仅次于警棍,用于交通管理、巡逻执勤和治安检查等日常工作。《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标准》中将警笛列在警棍之后、警绳和手铐之前,而《全国城市人民警察巡逻队装备标准》同样将其视为巡警必备警械。2002年和2007年发布的派出所执法规范也将警笛列为民警标配。然而,2006年发布的《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并未对警笛或警哨作明确列举,仅允许各警种根据需要适当增配,暗示了警笛与警哨在警务装备中的地位已有所下降。
作为警察履行职责时的专用器械,警笛和警哨通常被归类为警械,旨在保障警务工作顺利进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并保护群众安全。警械指国家依法配备给警察的装备具有三大特点:一是专用性,仅限警察依法配备和使用,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使用;二是目的性,使用警械是为了履行警察职责,保障执法效果;三是规定性,警械的使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不得滥用。按功能,警械分为四类:驱逐性(如警棍、高压水枪,用于驱散违法人群)、约束性(如警绳、手铐,用于限制嫌疑人行动)、震慑性(如警笛、警报器,用于示警和震慑)和自卫性(如防弹衣、盾牌,用于保护警察自身安全)。
然而,将警笛、警哨归为震慑性警械的分类方法存在一定争议。警哨不仅被警察使用,也广泛配发给交通协管员等协勤人员,用于日常疏导工作,说明其并不具备警械应有的警察专用性。协管员使用的警哨在材质、功能和外观上与警察使用的警哨几乎相同,表明警哨在执法装备中的定位较为模糊。将警笛、警哨和警灯归为震慑性警械的分类,超出了1996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所规定的驱逐性、制服性和约束性警械的传统分类框架,虽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与时俱进的思路,但缺乏法律依据。立法机关应尽快修订完善相关法规,明确警械分类标准。
尽管将警哨归入警械是否合理尚需进一步论证,但作为警用装备,警哨在全球各地的警察系统中均被广泛使用,具备重要的实用价值。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以及我国大陆和香港地区,警哨长期以来都是警察的基本配备之一,用于传递信息、发出警示和召唤增援。在日本,《警察法施行令》明确将警笛列为警察厅警察官及皇宫护卫官的装备之一。而香港警队自1844年成立以来,继承了英国警察的装备传统,配备了哨子作为其标准个人装备。香港警队的装备体系沿袭了英国的制服、徽章、枪械等装备标准,哨子在其中用于维持秩序、控制场面,显示出其在警务执行中的广泛适用性。
警哨嘹亮,吹响了法治的声声号角。在新的历史阶段,应更加重视警哨的作用,将其纳入法治框架,依法进行科学管理,并严格规范其使用。一线民警频繁使用警哨,长时间接触空气易滋生细菌,为此,一些地方建了科学的警哨卫生消毒制度,专门设立消毒区,每日坚持对警哨进行消毒。制度由区疾病防控中心提供技术支持,设置独立消毒和存放器皿,实行“一人一器”管理,标注使用者姓名,避免混用与交叉感染。同时,配发专用消毒液,要求民警和警辅人员在上岗前后对警哨进行清洁消毒。这一举措从细节上保障了职业健康,受到民警和警辅人员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