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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狱管理中,国家依托强制力和行政权力对罪犯实施惩罚改造,而监狱职权的合理配置直接关系到刑事政策的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明确提出,应根据不同政府层级职能,合理配置行政职权。目前,我国监狱的职权主要涉及政治人事、行刑改造、企业管理和综合保障四类职能,在纵向和横向上有着不同的配置。然而,由于存在职权交叉重叠、同质化等问题,亟须在依法治监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下,优化监狱内的职权配置架构,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监狱的职权主要可分为政治人事类职权、改造罪犯类职权、企业管理类职权和综合保障类职权,共同构成了我国监狱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政治人事类职权侧重于贯彻党的政策与法律法规,负责监狱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和奖励惩处等事务。改造罪犯类职权包括刑罚执行、日常监管、侦查职权以及劳动教育改造职权,对罪犯实施处罚改造。企业管理类职权则涉及监狱企业的日常运营、生产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开发、财务管理等职能,监狱通过组织劳动改造罪犯并参与经济活动。综合保障类职权负责监狱的内务管理,包括政务、财务、规划建设等后勤保障工作,确保监狱正常运作。
监狱职权的纵向配置体现了不同层级之间的职权分配,层级结构通常从3个到11个不等。以监狱审计和法制工作为例,职权配置通常包括3个层级,分别是监狱长直接负责,审计科或法制科的科长,以及具体业务岗位的工作人员。若相关科室设有副科长,职权配置则增至4个层级。对于罪犯监管改造等复杂工作,职权配置层级通常更为细化,最多可达到11个层级,其中包括监狱长、分管领导、狱政管理科长及其副科长、分管此项工作的岗位工作人员、监区长、副监区长、分监区长以及分监区的岗位民警等。部分地区为了进一步细化管理,可能还会设置监狱政委或副职领导专门分管罪犯改造工作。
监狱职权的横向配置主要涉及监狱领导及其所属各单位之间的职权分配。大多数监狱由监狱长统管党、政、企所有职权,监狱政委分管政治人事工作,监狱企业由公司总经理负责。但也有少数监狱由政委统管所有职权,监狱长只分管政务工作,部分地区还会设置副监狱长和副政委来分管罪犯监管改造工作。例如,江苏南京监狱将多个科室合并为“4部3室”,广东监狱则设置为“7室1中心”,而北京市监狱则配置为“1处1室7科1中心”。多数监狱设有20多个部门,而部分监狱则有40至50个部门。在监区和分监区层面,主要涵盖罪犯监管改造、部分政治人事及企业管理职能,其他职权则归属监狱机关的业务科室。
我国监狱职权配置存在一些现实问题。横向职权配置存在交叉重叠的现象,部分监狱职能部门的职权划分不清,职责不明确。部分部门之间的职权割裂和相互独立,使得管理过程缺乏协调性。纵向职权配置出现同质化问题,职权过度集中在上级机关,下级机关的自主权受到限制,不仅使得上级机关承担了过多行政任务,还抑制了下级机关的积极性,造成权力集中的同时,责任却被下放。部分职能部门的功能定位模糊,职权配置不统一。例如,监狱指挥中心的职能在不同省市之间存在差异,部分省市未设立独立的指挥中心,或由不同部门主管,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影响了职权的整合协调。
重新构建纵向配置,重点是监狱领导、监狱机关科室和监区三个层级。监狱领导负责整体方向和策略,确保监狱的刑罚执行与罪犯改造工作符合政策体法律要求,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执行。监狱机关科室负责具体业务的规划、组织与实施,如政治处负责监狱的思想政治工作、人事管理与文娱活动等,政治处内的职权配置明确,主任负责组织领导,副主任和岗位工作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实施具体任务。监区是监狱的基本执行单位,负责罪犯的日常管理、教育改造与生产劳动等,监区领导班子按照职能分工,确保监区的各项工作落实。每个层级的职权配置都有明确的职责划分,确保监狱的管理高效有序。
科学配置横向职权,监狱长作为法定“一把手”,负责监狱的全面工作,落实上级党委决策、制定工作规划、协调各项业务工作等,而政委则专注于政治工作,主要负责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不涉及刑罚执行或监狱日常管理。监狱机关科室的职权配置应依据各职能部门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分工。例如,政治人事类职权应由政工部门负责,监管改造类职权由管教部门负责,企业管理职权则应由监狱企管部门承担。监区各个执法岗位的职权配置应科学合理,各岗位如狱政管理、生活卫生、教育改造等应依照监狱法配置给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进行明确划分,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以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