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农村开始实行书记主任“一肩挑”,也就是村书记和村主任由一个人来担任。
这样按照规定,无凝就要举行两次选举,一是由本村党员选举产生村支部书记;二是要由全村有选举权的农民,选举产生村主任。
两次选举,如何安排,先选谁,后选谁?这里面的说道可就太多了。既关系到当选人是不是胜任“一肩挑”,也关系到是不是充分发扬了民主,和真正保障了农民选举权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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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到底该怎样安排选举顺序,怎样才能真正做到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保障农民的选举权?让农民真正选举大家信任的好干部?
过去没有实行“一肩挑”之前,农民选举,基本上是没有候选人的,实行“海选”就是在大海里捞针,经过两轮选举,才真正产生村委会主任。
实行村书记和村主任“一肩挑”后,个别地方的领导,就忽视了保障农民选举权的意识,觉得反正书记主任“一肩挑”,只要书记产生了,村主任就一定要是书记。不尊重农民的愿望,农民选举,就形成了一种形式,走走过场。
农民的意愿得不到真正释放,必然要产生负面情绪,给后来的工作埋下了许多隐患。村干部和农民融不到一起,农民不喜欢的村干部,工作自然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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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村书记选举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程序简单,党员又有组织纪律,又要与上面保持一致,通过一次性投票,书记也就产生了。
可农民选举就复杂了许多,要认认真真的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选举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一步步进行。
所以在一些农村,实行“一肩挑”以后,根本就不拿村委会选举当回事。把书记选举产生后,再组织农民选举。
这样先选书记,后选村主任的做法,自然就带有框子,一边喊岀口号要“一肩挑”,一边让农民去选举,让农民在一个框子里挑选一个人,这样就很难发扬民主。难免让农民感到选举就是在走形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施行,就是让农民充分发扬民主,让农民自己选举产生自己的当家人。
所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农村选举,作岀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突出的关键问题,就是保障农民有充分的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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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举办法里面,为什么要规定不准设“流动票箱”?因为流动票箱容易作弊;为什么不能让别人代替参选?因为那样就更容易作弊,几个人就能选举;为什么要设置“秘密写票室”?这些做法,就是要保证农民,在不受任何外力影响的情况下,选举农民信任的当家人。这样的选举方式,才真正体现了民主,体现了农民自己的愿望。
如果采取首先把书记选举岀来,再让农民选举“一肩挑”的村主任,可想这样怎么能实现民主选举?
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就应该选举村主任,后选举村书记,只有这样做,才更有利于选举岀更有威信的好干部,才更有利于日后农村工作的开展。
如果上面有意图村书记的“目标”,与农民选举的村主任相符合,证明这个人在群众中确有威信,是个值得任用的人,这样的人就一定适合“一肩挑”。
如果两种选举结果不同,不是一个人选,那这样的人就不适合“一肩挑”。
农村的工作,各村的情况不一,最忌讳的就是一刀切,因村而异,因村施策,适合“一肩挑”的村,就实行一肩挑,不适合的村,由书记主任两个人来干,也并不是坏事。那些不适合“一肩挑”的农村,强行实行“一肩挑”,往往不一定是件好事。
不管怎么选,放手让农民做主,让农民真正行使自己的选举权,选择最优秀的人才当家,不仅仅是农民的愿望,更是时代的要求,乡村振兴需要更多优秀的农村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