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又迎来了新一轮土地承包。
这次土地承包,中央明确提岀继续延长三十年。土地承包“大稳定”,已经成为大局,也是总体的方针政策。
那么到底什么是“大稳定”?怎样理解“大稳定”的含义?“大稳定”是不是不允许“小调整”?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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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前后经过了两轮承包期,总共45年。土地承包将近半个世纪,农村的情况发生了许多变化。农村岀现了土地消亡户,也有农转非的户,还有没有土地的户。
农村的土地承包,当时是以家庭为单位,如果一个家庭没有太大变化,生死相互抵补,这应该符合自然规律。
但还有一些特殊的原因,比如自然灾害损毁;分地期间被遗漏;分地后举家迁回农村;分地后刚成家只有一个人的土地,以后又新生人口,三四个人仅有一个人的土地,这部分人对土地的需求十分强烈。
农村的土地,是农民平均分配的土地,也是农民的一种福利性质。农民没有土地,不仅仅是种待遇上的失衡,也意味着今后生活缺失了一份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大稳定”该怎样理解?“大稳定”就是要求,不得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得再搞一次土地承包,是确保大多数农民的承包地,总体顺延,确保稳定。不推倒,不打乱,不搞再次重分,这就是“大稳定的含义。
有些人把“大稳定”理解为,不分情况,全村整体原封不动,按照原先的承包合同,继续顺延,这就是大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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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哪种政策,决不会实行板上钉钉,各地情况不同,政策也必须留有一定的活口。
“大稳定、小调整”,既符合最广大农民的心愿,也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本着不推倒,不打乱,不搞再次重分的大稳定政策,在个别情况下进行小调整,也是政策所允许的。
对于极少数农民确实存在承包地被自然灾害损毁等特殊情况,群众普遍要求,有意愿调整土地的村组,在坚持大稳定的前提下,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以后,报所在乡镇和县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个别成员之间,进行适当调整。但也要依法依规,严格控制范围。这是农业农村部经济研究中心,农村政策研究室主任刘俊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对小调整的定义。
只要按照政策的规定,依法依规,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最广大农民的意见,小调整不会岀现大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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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农村“土地消亡户”不断增加,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户口政策松动,农村农民农转非人口也不在少数。在个别农民当中进行小范围调整,土地数量应该不是问题。
我们这里,前些年就进行过一次小调整,把土地消亡户的土地,和过去留下来的机动地加在一起,较好的解决了真正无地人口的土地。
当然,无论能不能小调整,那些已经被征用过,赔偿款已经被个人揣进腰包里的农民,是不能再得到土地了,那样就太不公平了。农民不用担心,这部分人的土地承包合同已经注明,征用了多少,还剩多少,都是有明确记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