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6月7日,成都太古里,一位中年男子与一名衣着时尚性感的年轻女子手牵手,悠闲的走在大街上;
一眼看上去就是情侣逛街;
然而事实上,中年男子有家庭有太太,两人只是同事关系,一位是领导,一位是女下属;
大街上有自媒体人拍摄了此画面,上传到了公开媒体;
此中年男子的身份迅速被扒开,身份不简单;
是中石油北京项目公司下属的寰球项目管理公司的一把手,党委书记,总经理胡某勇。
这样的新闻不出意外迅速上热搜;
果然,不出两小时,中石油北京项目管理公司就做出回应:
涉事人员胡某勇已被免去寰球项目管理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职务,并接受公司纪委核查。
而女方的身份也被扒出,是同公司的下属,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研究生学历,家境富庶,背景深厚;
读研时还曾作为学生代表在开学典礼上发言。
……。
(2)
有专业的律师评论此事,称:
街拍的视频如果要发布在公共媒体中,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即使拍摄时当事人并未拒绝,目前视频已经删除,但依然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当事人如果要追责,拍摄者依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几个应该,应该,把公众整的看不懂了;
难道一个当官的,或者政府领导,或者企业领导,公然在公开场合违背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公然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不端,旁边人看到了也无可奈何吗?
或者,假如一个犯罪分子,比如小偷,比如地铁上的性骚扰者,正在实施作案;
旁边有人看到了,偷偷拍摄取证;
这时被小偷发现,小偷说:住手,你偷拍我,侵犯我肖像权,我要控告你!
因为我有肖像权!
难道这就是法律赋予坏人的尚方宝剑?
究竟孰对孰错,该不该拍,能不能公布,侵不侵权?
这位律师的言论给公众整破防了。
(3)
我们该怎么看待律师的言论?
每位公民都有肖像权,名誉权,人格权,人人平等;
但有个前提,在合法合规,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线的基础上,才人人平等,才人人拥有这些权利;
也就是说,假如小偷改邪归正,咸猪手们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那他就成为了守法公民中的一员;
那此时,他就拥有合法的肖像权,名誉权和人格权;
如果这时他外出在大街上行走,旁边一个人拿着手机对着拍摄,他就有权制止,并且严厉斥责侵权。
对于胡某也是一样的;
假如他未娶,董某未婚,两人是正常恋爱,正常情侣逛街,手拉手行走;
那么谁要是拍摄并上传公共媒体,那这就是标准的侵犯肖像权;
如果又被水军或者键盘侠们不恰当的评论而损害了人格形象,那就又侵犯了名誉权;
公民正常的生活不容任何人侵扰,不容任何人说三道四。
然而,但是,胡某作为领导有明媒正娶的太太,有完整的家庭;
那在公序良俗的层面上就不该和其他女性有过于亲昵的接触;
何况还是和一个差不多能做他女儿年龄的女性,手拉手胜似闲庭信步?
既然违背了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道德观,对于伤风败俗,人人得而诛之,有权力曝光;
公民肖像权,名誉权不能对抗社会主流价值观和道德底线。
(4)
所以,在肖像权,名誉权方面遵循什么规律?
首先,行为的正当性;
正当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正当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小偷,罪犯,违法者会被剥夺权利。
其次,权利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
自由不是绝对的,权利也不是绝对的;
某些情况下,权利会缩小或失去。
还有,领导的行为要接受人民监督;
这是手中权力所附带的义务,不能只有权力而没义务;
所以在肖像权,名誉权,人格权方面的容忍度要大于普通公民;
既然在拍摄时,你没拒绝,那你就应该想到拍摄的内容会被公开的可能;
而你依然没提出异议;
事实上,有异议也不能阻挡拍摄,有异议也不能阻挡公开发布,因为你的身份是国企领导;
那么现在,也没什么侵权责任好去维护了。
对于专业律师的言论,只能说头脑中充斥了太多刻板法条,但是没有结合法理,国情,社会道德,过于僵化,导致傻傻分不清权利和责任的分配了;
有时候,太专业也会坏事,太专业也会犯专业人士的错误。
(作者:韩枫,华东师范大学/法国里昂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欧美企业人力资源总监,如果你看了这篇文章想要告诉我你的想法,欢迎留言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