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生物又被诉侵犯商业秘密索赔10 亿元,此前已因此被判罚1500万元
2 月 14 日晚间,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873.SH,以下简称 “梅花生物”)发布公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被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山东阜丰要求包括梅花生物在内的三名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 10 亿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目前,该案件已被法院受理,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这场商业秘密纠纷的历史可以追溯到 2014 年 12 月,山东阜丰彼时认为梅花生物侵犯其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梅花生物及其子公司新疆梅花提起诉讼。历经一审、二审(裁定重审)、第一次重审、二次裁定重审、第二次重审、二审终审等近 10 年漫长司法程序后,2024 年 1 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 64 号民事判决,判定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山东阜丰案涉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不得披露、使用及允许他人使用涉案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同时赔偿山东阜丰经济损失 1500 万元。
然而,山东阜丰认为,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三被告并未停止侵权行为,仍在使用其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生产、销售黄原胶产品,且自 2012 年起侵犯商业秘密生产黄原胶获利巨大,故而再次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金额飙升至 10 亿元。
梅花生物方面回应称,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梅花生物在 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中均提及与山东阜丰有关的诉讼,称二审判决以推定方式认定公司与新疆梅花因张伟案要对侵犯黄原胶生产的商业秘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公司认为新疆梅花的黄原胶生产工艺密点、相关生产线的工艺路线、设备等均有合法来源,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并无侵犯案涉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的行为。2024 年 7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具了案号为 (2024) 最高法民申 3900 号的受理通知书,受理了梅花生物的再审申请。
黄原胶作为梅花生物的主要产品之一,对公司业绩贡献显著。据 2024 年 12 月 23 日梅花生物披露的数据,2024 年前三季度,公司黄原胶收入 10.63 亿元,约占总营业收入的 5.69%;净利润 3.44 亿元,约占公司净利润的 17.26%。不过,2024 年前三季度,受主要产品味精、黄原胶及淀粉副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下降影响,公司营业收入 186.81 亿元,同比下降 8.99%;归母净利润 19.95 亿元,同比下降 7.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