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农民工为了省钱坐火车回家,由于距离发车时间还早,三人在火车站广场上打牌消磨时间,被民警以赌博为由拘留3天并没收409元。
农民工不服处罚将公安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不一样。
事情回顾
建国和两个工友均来自农村,三人结伴来到广州打工,日子过得紧巴巴的,春节来临的时候,三人商量着坐火车回老家,火车相比于动车、飞机能省不少路费。
三人不会在手机上买票,都是到了车站现场买票,买完票后一看发车还得等大半天,怎么打发时间呢?
建国从随身携带的背包里掏出一副扑克,三人找了个角落就开始斗起地主来。
约定谁赢得多就去给另外两人买水喝,三人的面前摆放着一些纸币、硬币作为输赢的象征。
玩着玩着,几个巡逻的民警走了过来,告诉他们:“在公共场合聚众赌博是违法的,是要被拘留的。”
建国赶紧解释,他们不过是无聊打个牌,根本没赌钱,地上的这些钱是他们平时省吃俭用攒下的,打牌输赢无非是定个买水的彩头。
可民警就是不听,直接把赌资和扑克牌都没收了,周围有乘客帮他们解释,说不就打个牌嘛,没必要搞得这么严重,可民警就是不信。
眼看着火车开走了,三个人却被关进了拘留所,一待就是3天。
出来一算,不仅损失了火车票的钱,还损失了409块钱,建国越想越不服气,直接把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拘留决定、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法律分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注意,是否构成赌博的前提是以营利为目的,建国三人的行为很明显不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明确规定: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从案情来看,建国三人是工友关系,打牌纯属消遣,没有营利目的,输赢也只有区区8块钱,而警方认定的所谓“赌资”409元,实际上是他们身上的全部现金。
警方仅凭主观判断就认定三人赌博,证据明显不足,退一万步说,即便409元全是赌资,也够不上"赌资较大"。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对主要证据不足、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法院应判决撤销。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建国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赌博,公安机关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并赔偿三人的损失。
同时,考虑到三人在公共场合打牌客观上也有不妥,法院未支持其要求公安机关道歉的诉求。
写在最后
生活中一些娱乐活动与违法行为边界模糊,执法者不能想当然,要严格依法办案,还应考虑人民群众的知法、懂法水平,平等对话、耐心解释,提升执法公信力,而不能简单粗暴的"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