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马莉律师:离婚财产分割中有关车位分割的裁判规则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5-03-12 16:28:04

夫妻本是携手抵御风雨的亲密伙伴,也是利益共同体。但有时迫于无奈,两人只能分道扬镳。一旦走到这一步,如何合法合理地分割共同财产,就成了头等大事。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侯马莉律师结合法律实物要点及举证分配,对离婚财产分割中有关车位分割的裁判规则进行了梳理汇总,供大家参考。

一、储藏室和车位的归属认定

首先,从实际情况来看,储藏室和车位都有单独的购置合同,它们能够独立使用,也可以单独转让,并不是房屋的附属物。其次,储藏室和车位使用权的购置行为,都发生在李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在此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中的房产时,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对房产通常意义上的理解以房屋产权证明上载明的户型、面积等信息为准。而像婚内购置的储藏室、车位等买房后另外添置的财产,一般是通过另行签订买卖合同、使用权合同的形式取得,因此它们相对独立,并不当然地成为该套房产的附属品,并且在实际生活中,它们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常是同一小区内,单独使用和转让。

因此,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不能以房屋的归属直接确定与之配套的车位与储藏室,而是应在充分考虑物的效用的情况下,合理处分。

律师观点

在现实生活中,物与物之间的配套使用无处不在,有些物在物理性质上是可分离的,并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例如房屋和车位,房屋和门口的石狮子;有些物则必须附着在另一物上才能发挥价值效用,例如房屋和屋内安装的电梯;有些物则是虽然有配套使用的功能,却无必须一并处分的必要,例如衣服和衣架。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有关财产除了应从使用功能方面予以分析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尊重交易习惯和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从而才能减少交易中纠纷的产生。

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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