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侵犯智力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亲属如何变更监护人?

谈谈梁开贵 2024-05-29 07:29:53
我国目前有8000多万的残疾人口,其中包括一部分是智力残疾人或是精神和肢体双重残疾的残疾人。这些残疾人在生活上,尤其是权利的行使上存在诸多不便,因此国家规定了监护制度来保障其合法权益。当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哪些主体具有法定资格代被监护人主张权利,这些主体是需要向相关部门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还是申请变更监护人即可呢? 相关案例 A先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确认后,指定其女儿C女士为监护人。C女士将A先生的房子变卖用于投资,血本无归,且全权掌握A先生的退休工资。A先生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无法得到保障,导致他食不果腹,多次向其妹妹D女士借钱生活。D女士感到难过,于是向法院申请撤销C女士为监护人,变更自己为监护人。 法院认定,监护人C女士没有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将A先生的房款、工资大肆挥霍。D女士作为A先生的其他近亲属,在法定监护人的范围之内,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判决,因D女士并未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故仅变更D女士为A先生的监护人。 文启律师说法 高速运行的现代社会纷繁复杂,即使是普通人有时也无法很好适应并维护自身权益,残疾群体囿于身体局限,更是常常无法精准表达并实现自身的需求,因而其合法权利需要国家法治的内核给予同等的保护,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因此诞生。 我国《民法典》规定优先按照法定监护的顺序确定监护人并取消了民法总则时代的申请前置制度。法定主体对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请求指定监护人,免去诸多程序负担,可以更加简便地主张权利。 简单来说,对于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人,其他法定主体可以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撤销后不影响其履行相关义务;对于没有损害被监护人利益只是不能或者不愿意继续担任监护人的人,其他法定主体可以申请变更监护人。此外,监护人变更通常涉及家事纠纷,民众有以和为贵、家丑不可外扬的顾虑,一般不会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通过申请变更监护人可以平和实现监护人的变更。 残疾人的权益保障有一定的难度,如遇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以及相关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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