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关于中行原油宝的事情持续发酵,社会大众的关注度也很高。原本中行“甩锅”的态度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周五深夜,中行发布公告称,与客户同舟共济,尽最大努力维护客户合法利益,并表示愿意“在法律框架下承担应有责任”。
我相信这个公告一出,应该很多投资者能够感到一丝丝的欣慰了,毕竟亏掉本金加上“倒欠”银行两倍本金这种事情,摊到谁头上都不好受。要知道,去年华为对其前员工李先生发布的公告,也提到了法律,但是说法可是“我们支持他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华为。这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二者相比,是不是中行已经非常良心了!
前几天,我也专门写了文章关注此事,提出了我个人认为中行应该负责任的三点理由。那么今天,趁着中行自己表示愿意承担责任的这个机会,来聊聊最后中行要承担什么责任的几点猜想。
首先说说,我个人怎么理解“在法律框架下承担应有责任”吧。因为我对于公文写作是有很大兴趣和经验的,所以站在中行“外人”的视角来理解这句话,个人感觉这句话还是用语非常讲究的。仔细分析一下,可以发现有三个“潜台词”。
何谓“在法律框架下承担”。要知道在我们国内,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金融机构,并不只是一个赚钱的金融机构而已,还需要承担很多社会责任和任务,最突出的就是扶贫。当然,更多的时候,金融机构在一些大型天灾人祸面前,也是需要冲到最前面的。比如地震之后捐款捐物,帮助地方经济发展,或者主动免除一些债务,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融赔付”。所以在某些事情上,其实弹性是很大的。
那么对应到原油宝这件事情上,其实中行自行处理的弹性不仅是有的,而且也是很大的。所以“在法律框架下承担”的第一层含义,我理解,就是中行不会搞弹性、搞变通、搞和解的,就是要按照合同办、按照判决结果来办。或者说,不打算考虑从自己的角度来做一些大让步了。
顺着第一层含义,第二层含义也很好理解。既然专门提到了法律框架,也就是说出了这么大的事情,最终中行怎么处理,可能还是需要投资者集体诉讼,或者监管机构介入调解才会解决。也就是说,中行只会接受一个公开、法制的结果,甚至是法院判决才是中行唯一认可的结果,其他方面无论如何试压,中行都是不会退缩的。
第三层含义,我理解还是“应有责任”这四个字上面,也就是说中行不会什么都承担,只会承担他自己的那部分,投资损失还是要靠投资者自己。
所以结合这三个层面的“潜台词”,个人感觉投资者们要想尽快解决,拿回自己的钱,估计只能是采用起诉方式了。其他手段,可能短期内难以奏效。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中行前段时间冻结客户“账户”甚至划转客户资金就有合理性了。大家想想,如果最后是判决中行败诉,不论中行最终承担多大或者多小的责任,中行作为国有大行,赖账的可能性极小,而且通过银行系统结算也很方便。但是如果最后判中行没错,损失都是投资者承担,再让中行一个客户一个客户的催收、催债,那难度就不知道多大了,能收回来就很难说了。这也是我认为中行非常坚持“法律框架”的重要原因。
聊完“潜台词”,第二个方面我想谈谈可能最终出现的结果,也就是投资者到底能拿回多少钱。结合现在的情况,投资者能拿到多少钱主要有下面三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投资者亏完本金,超出本金的部分由中行承担。这个是现在呼声比较大的,看起来也是许多人感觉“最合理”的。为什么这个方案显得“最合理”?因为它符合很多人的认知水平,比如说大家更熟悉的股票投资,最多就是股票退市,很难拿回本金。比如说大家很熟悉的有限责任公司,最多就是投入的注册资本金亏光。而且这么算来,投资者也负担了一部分责任,按照结算价测算,中行大概负担了三分之二的损失(至少也是一半左右的损失),所以很多人觉得合理。
但是我个人并不认为这个是“最合理”的,因为它参照的股票也好、有限责任公司也好,或者是责任分配的比例也好,都似乎跟期货交易的惯例不是很相符,更与合同的约定存在差异。所以这个结果我个人认为反而是可能性最小的。
第二种可能,投资者亏完本金,超出部分中行承担小头,投资者承担大头。这种情况不多说了,毕竟这个说法跟合同的约定是最接近的。当然,中行因为需要承担责任,所以在整个损失里,中行多多少少要承担“小头”。这个是我认为比较有可能的结果。
第三种可能,投资者拿回一部分本金,中行承担超额亏损以及部分本金的损失。很多人要纳闷了,还能有这种操作?其实理论上来说是可以的。我们跳开中行,看看旁边工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人家那边可就没有“穿仓”,因为人家提前“移仓”了。所以如果按照金融机构审慎操作,以及客户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中行是不是也要做到跟其他金融机构一样呢?毕竟都是国有大行,这个要求也不算过分吧?
所以,如果真是按照这个要求来看中行,那投资者就不用按照最低价的品种来结算了,投资者还可以拿回一部分本金,中行要承担的责任更大。当然这个跟合同并不是很一致,所以我个人认为可能性不大,但是还是比第一种情况的可能性大一点。要做到这个,估计到时候投资者们的律师会“功成名就”。
谈完3个可能的情况,还有2个对中行和投资者都算是“潜在利好”的东西吧,也可能影响最终判决的走向。
一个是中行募集资金运用情况。因为中行原油宝是“挂钩”国际期货的,“挂钩”两个字显然不等同于“买卖”,所以中行到底有多少比例购入这一期交割原油的,这还不好说。如果中行“足够聪明”的话,至少会分掉一些投资到远期交割原油当中,那么实际上损失并没有那么大。这部分“少出来”的损失,肯定需要在中行和投资者之间分担。
另一个是中行和期货交易所沟通的情况。除了国内的投资者,印度、韩国甚至美国本土投资者都不同程度的遭遇了这个情况,甚至已经有美国本土投资者表示考虑起诉期货交易所,或者发起适当的调查。不管是中行,还是其他这些投资者,如果能使得期货交易所作出“让步”的话,那么这部分“少掉”的损失,也需要在中行和投资者分担。
以上,是我个人对原油宝事件的一些猜想。目前就想到这么多,拿出来给大家参考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