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亚市住宿业客房预订退订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将进行为期一年的试行。《指导意见》规定,非法定节假日期间,住宿业经营者、线上预定平台应遵循客房入住前7日以上可无理由全额退款规则;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与国庆节)期间,住宿业经营者、线上预定平台应遵循客房入住前15日以上可无理由全额退款规则。
为了外出旅游时住宿有保障,如今消费者普遍提前预订好酒店和民宿客房。然而,计划赶不上变化,部分消费者因为行程突变等原因,在未入住情况下不得不选择退房退款。但很多旅馆经营者制定了“预订后不可取消”等不公平格式条款,以消费者违约等为理由,拒绝退房退款。去年,广东省消委会组织开展了一项“在线旅游平台酒店预退订规则调查”,结果显示超四成酒店存在“不可取消”或“取消时限过短”。
对此,有酒店经营者认为,“客房是酒店的核心产品,具有不可储藏的特点……如果消费者随时退掉临期客房产品,这一产品又无法马上找到下一位预订者的话,酒店损失就会很大。”就是说,酒店设置“不可取消”有其合理性。但在消费者看来,尚未入住酒店客房,即没有增加服务成本,酒店不应该让消费者承担全部责任。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下,亟需一种公平合理的规则,来平衡两者利益。
上述《指导意见》兼顾了消费者和旅馆经营者的利益。如:订单确认后1小时内,退款比例100%,或者入住前7日以上,退款比例100%,这都是无理由全额退款,充分照顾到消费者权益。而入住前3日到前7日内,退款比例50%;入住前24小时至3日内,退款比例20%,根据不同情况兼顾了双方利益。特别是非法定节假日期间入住前7日以上、法定节假日期间入住前15日以上,无理由全额退款值得肯定。
三亚市之所以制定《指导意见》,一方面是为了规范住宿业客房预订退订,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过去情况看,包括三亚在内的很多城市都出现过“退订难”“退款难”,这不仅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也损害了城市旅游形象。如今明确“无理由全额退款”范围,要求住宿业经营者应设立“信用退”“无忧退”等快速退款机制,须在预订页面显著位置标注退订政策、禁止使用模糊表述,从多角度维护消费者权益。
另一方面,彰显出三亚住宿业高度自信。之前旅馆经营者无论事前设置“不可取消”等霸王条款,还是事后找各种借口拒绝退房退款,都是担心消费者退房退款后会造成酒店客房空置带来经济损失。但作为知名旅游城市的三亚,游客需求比较旺盛,酒店客房在合理时间退房退款后不愁被预订,所以,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敢于做出“无理由全额退款”规范,原因是,酒店客房需求旺盛,如“皇帝女儿不愁嫁”。
有人说,三亚住宿业“无理由全额退款”借鉴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即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消费者并不是后悔而要求旅馆业无理由全额退款,而是因为各种突发情况无奈地选择退房退款。从这个角度来说,理应从规则层面保障消费者权益。其他城市也要借鉴三亚市的相关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