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许多公司会以奖励高价值物品的方式激励员工,这其中包括房产、车辆、现金等奖励。当奖励兑现时,部分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履约,引发纠纷。上海某公司为销售主管苏广才配备了一辆价值100万元的奔驰车,并承诺完成业绩后将车辆作为奖励赠予。当苏广才完成业绩并申请过户时,公司却提出让其支付10万元的车辆使用费,理由是苏广才在过户前提出了离职。大家认为这个车属于谁?
01 案件回顾苏广才是某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主管,因业绩出色、头脑灵活、人脉广泛,被公司委以重任,负责多个重点项目的销售工作。因工作性质需要频繁外出,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价值100万元的奔驰车,并与苏广才签订协议:公司以名义购车,苏广才需支付2万元押金;如果苏广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业绩,车辆将作为奖励赠与,过户至苏广才名下。协议同时约定,若苏广才因个人原因离职,则需按每天1000元的标准支付车辆使用费。
在协议签订后的三个月内,苏广才拼尽全力,最终完成了协议中规定的业绩目标。他带着业绩证明向公司申请履行协议,将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然而,公司却以“需要核实业绩数据”为由推迟履约,称会在审核完成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等待了10天后,苏广才因迟迟未得到明确答复,向公司领导提出:“如果公司不能按协议履行过户手续,他将主动离职”。
在苏广才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要求其支付三个月的车辆使用费,总计10万元,并以此为条件办理离职手续。苏广才认为,公司未按协议履行过户义务在先,自己提出离职是因公司违约所致,且车辆已属于自己所有,拒绝支付使用费。
02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规定,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司以“审核业绩”等理由拖延履约,且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苏广才因公司拖延履约导致离职,其离职原因并非“个人原因”,公司要求其支付使用费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合同条款由公司单方拟定,其中“每天1000元使用费”的标准显然过高,且未考虑实际情况,存在显失公平的可能性。
根据《民法典》第240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生效,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03 深刻教训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1、苏广才向公司支付5万元车辆使用费,公司将车辆过户至苏广才名下,并返还2万元押金。一审判决后,苏广才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公司应立即将车辆过户至苏广才名下,并返还2万元押金。2、公司主张的10万元使用费不予支持。3、确认公司拖延履约构成违约,苏广才的离职不属于“个人原因”。
二审法院认为,苏广才已完成业绩,车辆所有权归属已明确,公司拖延履约导致纠纷,主张使用费缺乏依据。
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合同约定既是双方利益的体现,也是法律约束的基础。对于公司拖延履约的行为,法院的判决捍卫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你对本案的判决结果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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