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在你餐馆去世的,你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云南通海县,男子周某从餐馆的5楼坠落到3楼去世,周某家人将餐馆起诉到法院,认为周某是在索要拖欠工资时,被员工追赶导致的意外,同时认为商场没有尽到安保义务,因此索赔78万余元。
对此餐馆却称,周某虽然之前在餐馆工作过,但是并不拖欠工资,此次坠楼身亡是入室盗窃被发现,逃跑的过程中坠楼,因此不承担责任。
商场则辩称,周某盗窃时,在追赶过程中不慎摔落死亡,周某的行为已经超出商场安全保障义务合理的限度范围,周某的死因与商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也无需承担责任。
为此,法院调取了公安部门的笔录,经过公安部门的调查,确认周某是在实施盗窃时,被追赶从5楼坠亡。
见主张索要工资时发生争执被追赶导致死亡的诉求难以得到支持,周某一方变更了策略,认可了周某是在盗窃时发生的意外,但是却表示,餐馆既然已经知道周某盗窃,应当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理,而非私力救济。
尤其是应当预见跳窗可能导致的后果,餐馆一方对周某实施抓捕的目的不合理,从现场的平面示意图来看,可以证实护栏安装在商场公共区域外,系违规搭建,因此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措施。
所以作为餐馆和商场,应当尽到赔偿责任。
餐馆表示,周某连续几天来盗窃,此次周某再次入室盗窃,被发现后转身逃跑,继而餐馆人员上前追赶,周某逃跑过程中自五楼坠落三楼露台处,被告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被告抓捕周某是为保护财产不受侵害,并未实施伤害行为,周某的坠亡与餐馆工作人员无因果关系。
商场则认为,周某应当预见到抓捕的危险,其选择翻窗逃走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自己无过错,而且商场搭建围栏为了在公共区域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自身不具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是这样认为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周某系在实施偷盗行为被发现后,为逃避责任翻窗逃离中坠落死亡,被告餐馆为抓住连续行窃和现场行窃的盗窃者,在其经营场所采取蹲守和追赶措施,既是保护私人财产不受侵犯的措施,又是发现犯罪并扭送司法机关的正当行为。
餐馆并未侵害周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且在周某坠落后已经第一时间通知110尽到救助义务,故原告的侵权赔偿请求权要件不具备。
同样,周某坠落的时间和地点并非商场正常的经营时间内发生的,要求商场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决定驳回原告的诉求。
其实,当确定了周某是在盗窃被追赶时,周某为了逃避被抓获,慌不择路选择了跳窗逃走,最终从5楼坠落到3楼而死亡,那么餐馆一方也是在保护私人财产不受侵犯采取的合理措施,并没有与周某发生任何的肢体接触,因此不承担过错导致的赔偿责任。
但是对于周某来讲,由于是入室盗窃,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其行为属于入室盗窃,将会承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而由于嫌疑人已经死亡的,就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便只能销案处理。
虽然周某家人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但是当事实摆在面前,是周某盗窃时被发现,逃跑时发生的意外,那么便不能向失主进行索赔。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判的心服口服[点赞]
判的好[点赞]
为这个法官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