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国家明确了,农村宅基地上面的房子是可以继承,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只要房子还在,继承者就有宅基地使用权。
由于房地一体关系,在讲能否翻建之前。我们先理清一件事:继承者能否在宅地无房的前提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吗?
为了,让大家更全面了解,我把继承者分为四种:
1.非农户口,非集体成员;
2非农户口,集体成员;
3农村户口,非集体成员;
4农村户口,集体成员;
情形一:非农户口,非集体成员
继承者,不是农村户口,也不是非集体成员。这种情况,毫无疑问,在宅地无房的前提下,继承者是不能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情形二:非农户口,集体成员
2025年5月1日起,非农村户口,在符合条件下,也能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这就会导致很多城镇居民,他们也有可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
大家会有疑问“既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不能申请宅基地。”
不仅大家有疑问,甚至我看很多自媒体文章在这方面也是混淆不清。经常出现“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按照这样的表述,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后,大量的城镇居民,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些,非农户口但保留集体成员资格,可以去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吗?
显然是不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这一点,我在前面有篇文章大家感兴趣可以了解一下。
简单说,宅基地是给村民居住保障,城镇户口居民是无权利申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成员依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情形三:农村户口,非集体成员
说到这里,大家肯定很纳闷了,怎么还有这种情况。大家也不要惊讶,这种情况是现实中存在。就用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公务员,户口还在农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不能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除了公务员,这种情形。还有其他很多情形,由于篇幅原因,这里不赘述,后面会专门写一篇“户口是农村,也不一定符合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请大家关注。
大家想想,“农村户口,非集体成员”在宅地无房的前提下,能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有人会说,既然是农村户口,就是村民,按照法律规定,就符合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
我个人观点,不能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以下是我的看法。
“农村户口,非集体成员”
说明虽是农村户口,这仅表现在户籍管理方面,但非集体成员,说明该人与农村集体没有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生计保障也非农村集体土地。
而农村宅基地实质是基于农村集体特定身份,住房福利保障用地。因此就算是农村户口,但是住房保障,已经不再依靠农村宅基地,也无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情形四:农村户口,集体成员
继承者,既是农村户口,又是集体成员。在宅地无房的前提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是不是没有问题。
如果继承者,不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宅地无房无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总结:
非农户口,非集体成员:宅地无房不能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非农户口,集体成员:宅地无房不能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户口,非集体成员:宅地无房不能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户口,集体成员:在不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下,宅地无房不能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现在回到我们的的正题上面来,继承的农村老房子,能否翻建。
如果继承者,不能独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地无房不能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情况下,农村老房子是否能翻建,很多地方是明确了不允许翻建。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10条:村民建房应当依照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有关手续。
四川省,明确了要办理宅基地审批,继承者如不能独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法通过宅基地审批。
看地方政府关于老房子翻建如何答复: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依法继承农村房屋并取得该房屋存续期间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但是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公职人员通过继承取得的农村房屋,受限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改建扩建和重建,房屋倒塌后宅基地使用权灭失。
现在随着,公众对房地权益主张越来越强烈了,越来越多的呼声,放开对继承宅基地,翻建的权利。
全国政协委员吴志明明确建议:允许城市居民对继承宅基地进行翻建改造和综合利用。
广东南雄市出台的《南雄市继承农房重建实施方案(试行)》明确规定:“因合法继承取得农房所有权的权利人在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下,可以申请重建,并有偿取得70年期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虽说关于继承农房能否翻建,政策未来是什么样子,还不能明确。但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申请,限制条件特别多。大家在有条件的情况,还是需要趁早以父母的名义,进行农房翻建改造。这样可以避免很多麻烦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