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未经授权转载他人的文章侵犯了著作权。可当文章是由人工智能自动撰写的情形下,是否构成侵权?若侵权,则侵犯了谁的权利?
《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这一篇财经领域的专业文章正是出自一个名叫Dreamriter的写作机器人之手,观其行文,与一般财经作者的文笔无异。腾讯官方称Dreamwriter是腾讯财经开发的自动化新闻写作机器人,基于大数据库,根据算法在第一时间自动生成稿件,瞬时输出分析和研判,一分钟内便能将重要资讯和解读送达用户。
2018年8月20日,原告在腾讯证券网首次发表该篇涉案文章,并在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该篇文章是一篇股市财经综述类文章,由Dreamwriter根据原告独特的表达意愿形成文章结构,并利用原告收集的股市历史数据和实时收集的当日上午的股市数据完成写作并发表。
被告上海盈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原告文章发表当日在其运营的“网贷之家”网站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被控侵权文章,经比对,该文章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涉案文章的标题及内容完全一致,故原告向法院提出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焦点一:人工智能撰写的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涉案文章是一篇股市财经综述文章。属于文学领域的表达,具备可复制性。且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分析的选择、分析及结构合理,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综合相关因素,法院认定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本案焦点二:涉案文章是否构成法人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和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本案中,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了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其中“腾讯”署名的指向结合其发布平台应理解为原告,说明涉案文章由原告对外承担责任。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文章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信息时代的飞快发展,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新情况和新思路,著作权的内涵也因时代的发展逐渐外延,在知识产权快速发展的当下,以不变的著作权保护核心内涵,顺应新态势下的实务发展,才能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