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祛不掉”的痣

京法网事 2025-04-02 09:59:23

在某非诉执行案件中,被处罚人刘某在其经营的美甲店中让美容师高某为客人李某实施化学剥脱式点痣点疣,高某收取李某6000元点痣费用。后李某因点痣伤口长期未愈合,报警后向卫健委举报刘某、高某的上述违法行为。经调查,刘某经营的美甲店不具备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相应资格,高某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最终,刘某与高某各被处以五万元罚款,并退还刘某点痣费用。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规定,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点痣点疣项目属于医疗美容服务,广大消费者在选择点痣点疣机构的时候一定要提前了解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资质,以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供稿:平谷法院

漫画:贺依蓉

文字:张悦

编辑:胡凯程 汪希

审核:张磊

0 阅读:0

京法网事

简介:权威发布北京法院审判信息、司法动态,普及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