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雨细,思念无声。
又是一年清明时节,人们通过扫墓、祭祖、踏青等方式追忆故人、纪念先祖。而在传统习俗与现代生活的交织与碰撞中,还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今年清明节,除了带上鲜花和思念,还请带上这份“法律小贴士”,让情感与规则并重,追思与文明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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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祭扫”请记牢:
焚香烧纸背后的安全隐患
清明节至,不少人驱车前往乡间祖坟进行祭拜,也有人选择就近在街头巷尾的空地上开展祭扫活动。烧纸钱、燃炮竹、点香烛,这些传统的清明祭扫行为传递了生者对逝者的追思与怀念,但也潜藏着相当的风险:在乡间大量焚烧祭祀用品不仅造成空气污染,还容易点燃周遭易燃林木;而在人口密集的城市地段用火,散逸的烟尘和灰烬不仅影响居民区的正常生活,还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因烧纸等祭奠活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此倡议:文明祭扫,心意比形式先行。采一束春花,种一棵树苗,让故人安眠处增添新的绿意;动一动手指,写一写留言,让网络“云祭扫”引领新的风尚。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入土为安”很重要:
亲属对安葬有争议怎么办?
让逝者“入土为安”是我国传统的道德观念和善良风俗,一则为了告慰逝者,二则便于亲属对逝者进行祭奠。然而,逝者去世后,其亲属因医疗费用分摊、安葬习俗差异、遗产分割争议等问题发生矛盾,以至于使逝者迟迟无法“入土为安”的情形时有发生,甚至存在一方亲属将逝者安葬后,另一方亲属擅自取走骨灰等物品导致其他亲属无法进行祭奠的情况。
安葬死者是死者近亲属平等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各方应当友好协商、妥善处理死者安葬事宜;在死者生前对安葬无具体意愿的情况下,宜由近亲属按照关系顺位决定安葬权的行使。同时,祭奠权属于生者对逝者寄托哀思的一项人格权利,侵害他人祭奠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邻居”家里静悄悄:
商品房改“骨灰房”为哪般?
努力攒钱买了一套心仪的房子,入住后发现隔壁邻居家平日无人出入,原以为邻居只是比较“宅”,谁曾想隔壁房屋早已被改造成为了“骨灰房”......近年来,购买商品房用于存放骨灰的行为频遭曝光,有的房屋内外还被专门装修为适宜存放骨灰的“陵园”样式,导致周遭业主心有戚戚焉。但“骨灰房”房主却也有自己的考量:因墓地售价贵、骨灰存放管理费用高昂,为了妥善安顿已故亲属,只好出此下策。
应当注意的是,将正常商品房擅自改造为“骨灰房”的不当行为改变了房屋正常的居住用途,“骨灰房”的存在也会给附近居民带来一定的精神压力,房屋内部的祭奠行为产生的噪音、烟尘、异味,以及“骨灰房”的特殊装饰装修外观等不仅可能影响他人正常居住生活,严重情形下还可能引发相邻关系纠纷,甚至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死亡赔偿”引纷扰:
死亡赔偿金应该用于还债吗?
某男子遭遇事故意外去世,其妻儿和父母还沉浸在悲痛中时,其债权人突然现身,并要求用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偿付生前债务……由此产生的疑问是,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答案是否定的。死亡赔偿金产生于死者去世后,而且死亡赔偿金的计算除了基于死者死亡的情况外,还会考量其近亲属的生活和扶养需要等因素,因此死亡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质,应当由死者的近亲属享有,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同理,死者的丧葬费、抚恤金作为具有情感抚慰和丧葬补助性质的款项,也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应该在扣除丧葬费等实际支出后由死者的近亲属享有。
需要强调的是,债务人死亡并不意味着“人死债消”,对于死者去世后遗留的个人财产,其继承人还是应该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清明节既是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纽带,也是连接过去与未来的关键一环。把思念放在心中,将文明握在手里,让法律守护生活,每个人都可以在清明节时感悟家的力量,传递情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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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北京三中院
编辑:张竞丹 刘宇航
审核:李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