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养老金的话题,近几年一直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2024年10月,养老金并轨的十年过渡期已经结束,那么,是否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养老金并轨?对此,我们一起来进行一个全面、客观公正的探讨。
在养老金并轨的十年过渡期,意见分歧颇大,“老人”和早退“中人”怨声载道,几乎是一片牢骚,而有些人则认为养老金并轨“实现了”公平,十年过渡的养老金是“合理的”。这种养老金制度的设计到底合不合理,是否实现了真正意义上公平,是否缩小了养老金的差距?对此,有必要进行一个全面客观的评价。
养老金并轨是因为之前企事业单位形成的双轨制。从1995年开始实行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企业职工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因为这种双轨制造成了两者待遇的较大差距。国家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行了养老金并轨改革。即机关事业单位也实行了养老保险缴费制度。
首先,整体的养老金政策是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这无疑是正确的,公平合理的,不能否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却出现了是明显的不公现象。从养老保险缴费来看,企业职工是由企业和职工按一定的标准缴费,自由职业者就只能全部由个人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则由国家和个人按照一定标准,国家占大头(地区平均工资的12%),个人占小头(地区平均工资的8%),这一块自然机关事业单位占绝对优势。虽然都是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是保险费的来源就明显存在区别。这就自然谈不上公平了。而且,机关事业单位是在上调工资以后再扣除五险一金。企业只能根据市场的调节来决定工资收入。这是其一,养老保险费的来源不能体现其公平性。

其二,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不公平设置。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分别设置了三个档次,即60%,100%和300%。当然设置60%的目的也许是为了照顾个人从业人员,100%一般就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300%只能是国央企。这样国央企退休人员自然就成为了养老金最高的部门了。是自由职业者5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3倍。表面上看起来这是“多缴多得”原则的体现,但是,深层次思考一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实际上是国家财政负担了一大部分。个人只是一小部分,这就不是公平合理的体现。为什么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金并轨,首先就要大幅度提高工资?而作为一般企业来说,根本就不会有这样优惠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大幅度提高工资,为过渡期内的人员享受高额养老金提供了经费支持,还有一个就是增设的职业年金,有些企业根本就不会给员工缴纳企业年金,作为员工个人承担保险费都已经是很不容易的了。同时体制内的“老人”就根本没有这个职业年金,早退的“中人”因为时间短职业年金也就肯定少,同养老保险费一样,享受国家的财政补贴也自然就少。
就这样,一方面加大了机关事业单位与一般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差距,同时也加大了“老人”与早退“中人”退休待遇的差距。而且,这个差距只会是永远存在,而且可能会越来越大。
其三,养老金计算上的问题导致养老金差距巨大。从养老金计算来看,表面上看起来考虑得很周到,既考虑到了缴费指数(包括视同缴费指数和实际缴费指数),又考虑到了计发基数,既考虑到实际缴费年限,又考虑到视同缴费年限,既有基础养老金,又有过渡性养老金、既有个人养老金,还有职业年金,可以说是想得非常周到的了。但是,在计算养老金时,比如视同缴费,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是对2014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的认可,而企业只能是1995能以前,相差近20年,这样企业的视同缴费年限就要比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少将近20年的视同缴费指数,而且,在计算时,又是如有网友说的按照退休人员工资的“高光”时刻的计发基数进行计算。这样,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是并轨了,但是计算出来的结果却是天壤之别。不仅与企业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同样也使体制内人员不同时间退休人员形成巨大差距。也就是造成“老人”、早退“中人”与晚退人员养老金待遇巨大差距的根本原因。

其四,养老金“多缴多得”的原则虽然是对的,但是,对于体制内人员来说,在养老金并轨改革以前国家没有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那么,养老金并轨改革前退休的“老人”和早退的“中人”就没有享受或很少享受到国家财政负担的12%的养老保险费的补贴标准,以这种理由让养老金并轨改革前退休的“老人”和早退的部分“中人”就要每月少于晚退休人员二三千甚至一倍的养老待遇,这里面无疑存在一种极大的隐性不公。同时,职业年金的设置也是一样。对年龄大的老人来说,不仅没有享受到国家的优惠待遇,而且还会被以“多缴多得”为理由的嘲弄。使得一些人得了好处还卖乖。其实,不管是养老金并轨改革的十年过渡期,还是十年过渡期结束以后的一定时间里,作为机关事业单位来说完全以“多缴多得”为理由是说不过去的。这个“多缴多得”要到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说“多缴多得”才合情合理,因为,这是同一起点的“多缴多得”,都享受到了相同的国家优惠待遇。凡是在这之前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来就因为参加工作时间先后的原因,也就是说缴费机会的不均等,怎么能够完全以“多缴多得”来作为衡量养老待遇多少的标准呢?按照这样的逻辑,2014年以前退休的“老人”,就如有人说的一样,没有缴纳养老保险,那就不应该有养老待遇,即使是十年过渡期的中人,14、15、16年退休的“中人”,养老保险费肯定缴纳得少,能说是因为这些早退的“中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少就应该少享受养老待遇吗?很明显,这个“多缴多得”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此作为计算养老待遇的依据是不全面、不公平的。
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以当年社平工资为计发基数,现在称为全口径计发基数,退休人员以当年的社平工资为计发基数进行计算养老金,这只能说是对当时退休人员来说是一个利好政策,但是,因为社平工资是一个可变量,它是随着工资增长而发生变化的,根据政策规定,在职工每年上调一个薪级工资,每两年进行一次工资调标,工资调标就是岗位工资的提高。比如,2021年的岗位工资与2024年7月的岗位工资就相差很大的差距,如5级岗位,2024年的岗位工资由2021年的3790元增加到了4219元,仅岗位工资就增加了429元,薪级工资假如是40级,就由上一次薪级标准的3567元提高到4032元,增资465元,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的和就是894元,从这个个例来看,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整体社平工资自然就要比前一年高出一个较大的层次。没有赶上工资调标和赶上了工资调标就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这样的结果,就是出现了十年过渡期中存在的即使同等工龄,但高职称、高学历不如低职称、低学历的倒挂现象。

综合上述五个方面来看,这样的养老金并轨是不可能缩小差距的,只会是让差距越来越大。养老金并轨前退休人员还没有什么反映,而养老金并轨后不仅企业退休人员普遍不满,就是体制内的退休人员也表现出了极大的不满情绪,这就已经说明了养老金并轨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而是已经走向了它的反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