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新闻网
出生证是我们的“人生第一证”。1月23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了解到,我省已经按照国家卫健委要求,于本月初全面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23日上午,在省卫健委妇幼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工作的杨明辉介绍,由原国家卫计委统一制发的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止到去年12月31日。从今年1月1日起,《出生医学证明》正式改版,启用由国家卫健委统一制发的第六版《出生医学证明》。省卫健委要求:未用完的证件按废证处理,不得延用。各市要对旧版《出生医学证明》进行认真清理和严格登记(包括编号、数量),在证件上标识作废后务于2019年3月1日前报至委妇幼处以集中销毁。
在我国,1996年之前的出生证是由各省自行设计的,形式不一。从1996年起,全国开始使用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至今已经经历6个版本。从第一版到第四版,都是为了完善版面内容、增强防伪能力。第五版改为A4纸规格、竖排,便于计算机打印签发,为出生证信息化全国联网奠定了基础。
此次新版、第六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启用,主要变化在于监制的落款字样,其他文字、格式以及所有防伪点均未作改动,和第五版相同,办理方法依然如前。第六版《出生医学证明》将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封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字样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监制”。
我国《出生医学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状况和血亲关系,是申报户籍国籍、取得新生儿社会保障、接受医疗保健服务、入托入学、办理签证、申请出国、移民、留学的重要依据和凭证之一。需要提醒的是,孩子出生以后,要尽早在助产机构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一个月以内可由孩子父亲来办理,超出一个月至三个月内必须孩子母亲亲自来办理),以免耽误入户或购买医保等相关事宜,办理前斟酌好名字,一旦签发,不能更改,领到《出生医学证明》后一定要妥善保管。
1、出生证到底有啥用?
答:“《出生医学证明》最主要的用处是办理宝宝的落户,还有今后出国移民也要用到。”杨明辉介绍,现行的《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它作为“人生第一证”,主要是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态、血亲关系。《出生医学证明》已成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新生儿获得国籍、接受保健服务的医学依据和凭证。
在办理许多手续中,出生证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小孩出生后申报户口时,就要使用出生证。申请赴港澳地区定居,也需要提供出生证。其中,夫妻团聚类,携行子女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照顾父母类,须提交本人出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在办理移民申请、财产继承的手续当中,出生证也是必不可少的。
此外,为孩子办医疗保险,部分幼儿园和学校入学时,办理移民申请以及继承财产等都需要用到出生证。
2、办理时需要哪些手续?
答:从第五版出生证开始,在登记时,不仅要求填写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号码,还要求登记父母双方的住址。在办理出生证的时候,按照有关规定,出生证必须在产妇出院后的1个月内进行办理。
另外,在办理的时候,还需要给孩子起好名字,并携带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等证件。
3、丢失了可以补办吗?
答:“出生证丢失后,可以补办,但补办起来比较麻烦,建议广大父母最好能好好保存。”杨明辉介绍,出生证丢失后,首先需要个人申请,其次需要登报声明出生证作废,而且需要医疗机构的原始记录,没有上户的还需要户籍管理部门的说明。
因当事人原因导致“出生证”遗失被盗等,要求补发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补发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证件信息必须与原证内容一致,不得应当事人要求随意更改证件信息。
4、什么情况下可以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答: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原签发机构可以为新生儿更换新的《出生医学证明》:一是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证明不能进行户口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二是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5、领证时谁领都行吗?
答:“办理出生证时,如果母亲信息不实,出生证就不能签发。”杨明辉介绍,从第五版出生证开始,要求两次录入信息,第一次录入产妇和新生儿的基本信息,第二次录入孩子和父亲的详细信息,产妇的身份证号码就是识别号码。所以,如果产妇的身份证信息有误,就无法向下一步录入,也就不能签发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根据规定,出生证最好由母亲办理,其他代办人需要携带由新生儿母亲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书。如有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如果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还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证明。
6、办理后还能改名吗?
答:“要想好婴儿名字再做登记,信息一经录入和签发就不能变更了。”杨明辉告诉山西晚报记者,根据国家卫健委要求,《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能再做变更。
如果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也必须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而《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则会被登记为曾用名。
7、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如何申领出生证?
答: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中对没有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的要求来执行。其中明确: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8、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群出国需要出生证明怎么办?
答:原国家卫生部于2003年8月照会各国驻华大使馆,“从1996年1月1日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为合法有效证件。”
9、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分娩时如何申领出生证?
答:国家卫健委2018年下发的《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关事宜的通知》中明确:从2018年9月1日起,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分娩,除可凭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外(包含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也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为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填写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登载的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号码,证件类别为选项中的“其他”。
山西 太原 常律师 关键词:
法律咨询 专业律师 代写诉状 律师咨询 借款纠纷 刑事辩护 刑事会见 取保候审 案件委托 房屋租赁 民间借贷 侵权纠纷 损害赔偿 债权债务 法律常识 法律知识 法律风险 交通事故 合同无效 合同解除 第三人撤销 撤销权 执行异议 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 黑名单 失信人 限制消费 股权转让 公司业务 公司章程 合伙纠纷 法律顾问 遗产继承 房产继承 遗嘱继承 财产协议 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 合同法 婚姻法 离婚纠纷 离婚协议 离婚案件 诉讼代理 民事纠纷 聘请律师 合同纠纷 合同审查 合同订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