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我国持续推动碳足迹落地——评《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鲁鲁经济 2024-06-08 21:42:58

产品碳足迹,绿色金融

2024年6月5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十五个部门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环气候〔2024〕30号)(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由十五个部委联合设计,目标明确、内容丰富,措施详尽,覆盖了全国各行业和地区。相比此前的相关政策,《方案》更加强调管理体系的统一和范化建设;从衔接对标国际到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充分结合了当前国内外碳足迹政策和市场的现状及趋势,提出了针对、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方案》明确了产品碳足迹体系的目标:到2027年,制定发布与国际接轨的国家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制定出台1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到2030年,制定出台2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数据库基本建成,相关制度全面建立,并实质性参与产品碳足迹的国际规则制定。相比202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方案》将近期目标的时间线从2025年延后至2027年,同时也将标准数量的目标从50个提升到了100个,并补充了“制定发布与国际接轨的国家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的目标。远期目标中,首次提出建立碳足迹的分级管理制度,特别提出 “实质性参与产品碳足迹国际规则制定”的目标,传递了我国从“被动应对、参与”到“主动贡献、引领”国际碳足迹规则的目标转变。

《方案》提出四项主要任务,包括建立健全碳足迹管理体系、构建多方参与的碳足迹工作格局、推动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互信、持续加强产品碳足迹能力建设,并分解成22项具体工作。要点如下:

(一)建立健全碳足迹管理体系。该任务针对核算规则标准、碳足迹因子数据库、管理制度三个方面分别提出了相关具体工作和要求。

(1)在核算规则标准上,遵循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路径:国家层面将出台国家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作为顶层机制,为各层级和类别的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提供统一的原则和框架基础。同时,编制重点产品类别的核算规则,按照“团体标准先行先试”的原则,以增加碳足迹标准的有效供给,提升与市场的良好衔接。针对团体标准缺乏统一性和协同性、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方案》特别提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团体标准推荐清单,对实施基础好的团体标准采信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2)在碳足迹因子数据库上,明确生态环境部将主导建立国家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并指导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企业报送产品碳足迹因子,充实完善国家数据库。明确了国家层面统筹、自上而下建设数据库的原则路径,为推动本土数据库在国际的衔接互信提供保障。

(3)在管理制度上,《方案》分别对碳标识认证制度、产品碳足迹分级管理制度、碳足迹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具体的任务、要求与分工,均顺应了国际上碳足迹和碳标识制度由分散、自发和自愿向统一、严格和强制性政策法规转变的趋势。《方案》首次提出了分级管理制度,对重点行业和细分领域的产品碳足迹表现进行分级管理,从而有效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碳管理工作。需要注意的是,统一的评估标准、公平透明的评价过程,以及相关激励措施是落实分级管理制度的关键,也将是未来该任务中建设的重点。

此外,《方案》提出分阶段、分步骤鼓励企业以可持续信息披露或自愿性评价认证等方式发布碳足迹核算结果与报告,并明确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相关职责。2024年5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明确将针对企业在环境等方面信息披露提出统一的具体准则要求;碳足迹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指标,未来在标准和条件成熟时,可以与相关具体准则协同与融合,进一步促进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发展。

(4)《方案》明确了重点优先建设的行业、细分领域和产品:在核算规则上,优先聚焦电力、煤炭、天然气、燃油、钢铁、电解铝、水泥、化肥、氢、石灰、玻璃、乙烯、合成氨、电石、甲醇、锂电池、新能源汽车、光伏和电子电器等重点产品;在碳足迹因子数据方面,优先聚焦基础能源、大宗商品及原材料、半成品和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

(二)构建多方参与的格局。《方案》全面联合了包含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国资委等十五个部门,旨在调动各方面资源、构建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五项具体措施。除了此前相关政策提到的丰富碳足迹应用场景、鼓励地方和重点行业开展试点外,《方案》特别提到强化政策支持与协同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推动将产品碳足迹纳入绿色低碳供应链和产品等评价指标;促进产品碳足迹与碳交易、自愿减排交易、环境影响评价等机制的衔接。当前我国的碳市场、能耗双控以及未来的碳排放双控等政策覆盖了重点排放行业和排放源,但尚未形成对产业链完整的上下游排放全面协同管理的机制。产品碳足迹可以作为有效的政策抓手,推动整个产业链的脱碳。此外,自愿碳市场的发展为企业降低碳足迹提供有效的路径保障,强制碳市场与碳足迹机制的衔接也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温室气体和碳足迹数据库的协同和完善。

(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融资主体核算产品碳足迹以及融资项目的碳排放,为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服务提供必要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基于碳足迹信息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投资机构和评级机构将产品碳足迹纳入ESG及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

(三)推动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互信。《方案》聚焦国际涉碳贸易政策和重点外贸产品,相比此前的《意见》和相关政策文件,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在责任主体上,明确了外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及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将进一步推动与国际社会沟通磋商机制的建立;重点行业上,特别提出关注航运行业政策、重点外贸产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以及锂电池、光伏、新能源汽车和电子电器等领域;提出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的交流合作,推动适用于“一带一路”国家的产品碳足迹核算与认证标准及碳标识的互认;在具体的表述和用词上进行了调整,例如“对话磋商”、“提升中国贡献度”、“推动制定相关产品碳足迹的国际标准”等,传递了我国从“被动应对、衔接对标”到“主动贡献、实质性参与”的方向转变。

(四)持续加强产品碳足迹能力建设。《方案》分别针对加强核算能力、规范专业服务能力、人才培养、强化数据质量、加强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出相关措施。

未来,生态环境部将协同相关部门全方位、全链条、全过程推动碳足迹工作落细、落实、落地,对近期展望如下:一是产品碳足迹的标准、数据库和制度发展将进一步走向统一、规范化的管理;顶层标准制度和数据体系将进一步完善和建立;与信息披露、认证和碳标识等相关规则制度也将日益严格;二是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与数据将优先发展和完善;三是碳足迹相关信息将逐步被纳入可持续信息披露的指标和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服务的采信依据,并进一步推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发展;四是政府、国有企业、重点产业链主企业等将进一步落实绿色采购制度,产品碳足迹将成为关键的抓手;五是相关国际对话交流机制将不断建立和完善,政府有关部门、学术机构和行业协会和专家等多方主体均将扮演重要角色。事件 2024年6月5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数据局制定并印发《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1]。 点评 近年来,“碳足迹”已成为国际绿色贸易壁垒政策和我国产业链低碳转型的关键抓手,在外部压力和内部需求的双重驱动下,建立健全我国的碳足迹管理体系也日益迫切。2023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2](以下简称“意见”),为建设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明确了总体的原则和思路,我国也自此迎来了碳足迹体系的全面加速建设期。 为了进一步规范统一碳足迹体系建设,推动我国碳足迹标准、数据和制度体系的高质量和国际化发展,2024年6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布了本《方案》。方案由十五个部委联合顶层设计,目标明确、内容丰富,措施详尽,覆盖了全国各行业和地区。相比此前的《意见》及相关政策,《方案》更加强调管理体系的统一、规范化和标准化;从衔接对标国际到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充分结合了当前国际政策及市场的方向与我国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了针对、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一、《方案》主要内容解读 1.1 主要目标 《方案》提出,目标到2027年,碳足迹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制定发布与国际接轨的国家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制定出台1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初步构建,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和分级管理制度初步建立,重点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衔接取得积极进展。 到2030年,碳足迹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应用场景更加丰富。制定出台2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覆盖范围广、数据质量高、国际影响力强的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基本建成,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和分级管理制度全面建立,产品碳足迹应用环境持续优化拓展。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因子数据库与碳标识认证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实质性参与产品碳足迹国际规则制定。 相比此前的《意见》,《方案》将近期目标的时间线从2025年延后至2027年,同时也将标准数量的目标从50个提升到了100个,并补充了“制定发布与国际接轨的国家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的目标。在制度建设上,《方案》首次提出建立碳足迹的分级管理制度。 对于2030年的中长期目标,《方案》在核算标准和数据库建设方面与此前《意见》保持一致,但在国际衔接方面,本次特别提出了核算规则、数据库与认证制度与国际接轨,并“实质性参与产品碳足迹国际规则制定”的目标,传递了我国从“被动应对、衔接对标”到“主动贡献、实质性参与”的方向转变。 《方案》提出四项主要任务,包括建立健全碳足迹管理体系、构建多方参与的碳足迹工作格局、推动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互信、持续加强产品碳足迹能力建设等,并分解成22项具体工作。解读如下。 1.2 建立健全碳足迹管理体系 碳足迹的管理体系可分为三项基础工作,分别为:核算规则标准、数据库、报告、标识与认证等管理制度的建设。《方案》分别对这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任务、实施原则与路径以及相关责任主管部门,具体如下。 1.2.1 核算规则标准 在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方面,《方案》分别针对国家层面的“通则标准”和重点产品的“产品类别规则标准”提出了相应的任务和要求: 对于国家通则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牵头,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统一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编制要求,做好国际通用核算方法和标准本地化工作。 对于重点产品的核算规则标准,则按照“团体标准先行先试、逐步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原则,优先研制重点产品碳足迹规则标准。方案进一步明确了重点产品类别包括:电力、煤炭、天然气、燃油、钢铁、电解铝、水泥、化肥、氢、石灰、玻璃、乙烯、合成氨、电石、甲醇、锂电池、新能源汽车、光伏和电子电器等。 首先,国家层面的通则标准为各类别和层级的碳足迹评价提供了统一的原则和框架,对我国各类细分领域、行业和产品的不同层级的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建设工作起到了统一规范、奠定基础的作用。 其次,重点产品的核算规则标准则为我国企业提供了实用的指南和工具,增强了评价结果的可比性和可重复性。碳足迹的核算方法学与具体产品的工艺、特性等密切相关,顶层通则标准由于其通用性和灵活性等特征,通常为同类产品间的可比性和统一性造成挑战,而产品类别层面的核算规则标准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当前国际上的相关法规政策或行动,如国际环境产品声明(EPD)、欧盟新电池法规等,均采用基于特定产品的产品类别规则(PCR)作为碳足迹评价的方法学依据,因此重点产品类别的核算标准建设有助于与我国企业应对国际市场的相关要求做衔接。 对于重点产品的核算规则,《方案》再次明确了团体标准先行先试、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路径和原则,与去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和各地方政府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一致。受这一政策的影响,我国本土的产品碳足迹团体标准自2023年开始迎来了爆发期,仅在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的时间里发布了161个产品碳足迹相关的团体标准,覆盖了钢铁、化工、电子、家电、消费品等各类不同层级的产品。一方面,团体标准可以增加碳足迹标准的有效供给,提升标准与市场的良好衔接,推动行业企业的转型升级和创新;另一方面,当前已发布的产品碳足迹团体标准存在重复度高、缺乏统一性、质量和透明度参差不齐等问题,统一协调机制和对标准的相关监管制度亟待建立健全。针对这一问题,《方案》提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团体标准推荐清单,对实施基础好的团体标准采信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通过政府背书,增加相关团标的权威性,引导相关团标质量的提升和各主体的积极参与。 在重点产品类别上,《方案》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可总结为以下三类:一是能源、原材料等大宗型商品;二是受国际政策法规约束的产品,包括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覆盖的初级产品、欧盟电池法案覆盖的锂电池等;三是受下游国际客户(链主企业)要求披露碳足迹的制造企业产品或出口量较大的外向型商品,如新能源汽车、电子电气等。这体现了我国碳足迹建设工作优先满足市场迫切需求、促进国际衔接的目标和原则。 1.2.2 碳足迹因子数据库 在建设路径和责任主体方面,《方案》明确生态环境部将主导“依托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在顶层“建立国家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指导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企业报送产品碳足迹因子,充实完善国家数据库。区域、行业和企业研究的细分领域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应作为国家数据库的衔接与补充。相比此前《意见》中“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领域数据库建设”,《方案》明确了国家主管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自上而下”的数据库建设原则路径。 当前我国的碳足迹因子数据库主要由高校等学术机构、商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发和运营,官方层面统一的生命周期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尚待建立,现有的数据库暂未受到国际的广泛采信。本次《方案》由国家层面统筹建设数据库的要求将加速推动统一的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为推动国际互信提供有力保障。 在重点行业和产品方面,《方案》提出优先聚焦基础能源、大宗商品及原材料、半成品和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由于这些重点领域影响覆盖诸多下游行业和终端消费,是各行业和产品类别计算的基础,因此相关排放因子数据对总体碳足迹体系的建设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2.3 相关管理制度 《方案》分别对碳标识认证制度、产品碳足迹分级管理制度、碳足迹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工作任务、要求和分工,具体如下: (一)建立碳标识认证制度 《方案》明确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研究制定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以及碳足迹认证目录和实施细则。 当前我国碳标识的认证制度主要有企业、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主导开发和管理,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管理规范和协调监管制度。在国际上,欧盟委员会在今年3月通过了《关于赋予消费者绿色转型权利的指令》[3],对碳标签及其他可持续标签、相关环境声明等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和限制,加大对漂绿行为的打击,保护消费者的相关权益。 总体而言,国际上的碳标识制度在近年来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从企业自愿使用、自愿认证,向实行强制性的政策标识体系和严格的评价标准转化;二是从分散、自发、团体组织向行业统一、国家统一、全球统一转化;三是对数据的真实性、透明度等标准和规范日趋严格。 因此,《方案》提出由国家官方牵头制定统一的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顺应了国际碳标识发展趋势。同时,通过官方认证的碳足迹标识,可以提高公众和市场对碳标签的认可和选择,促进低碳绿色消费体系的建设。 (二)建立产品碳足迹分级管理制度 政府部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探索开展重点行业和细分领域的产品碳足迹分级评定和管理工作;鼓励企业按相关标准和要求开展自身及供应链的碳足迹评价。 通过对企业产品的碳足迹表现进行分级,可以有效地激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优化降低产品碳足迹,提高管理效率,推进重点产品和产业供应链的整体降碳及碳足迹管理水平。需要注意的是,统一的标准和评估指标、标准和评定过程的公平和透明性,以及相关激励措施是落实分级管理制度的基础,也将是未来该任务中建设的重点。 (三)建立产品碳足迹信息披露制度 在保障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分阶段、分步骤鼓励企业以可持续信息披露或自愿性评价认证等方式发布碳足迹核算结果与报告。该项任务明确由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碳足迹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健全对绿色金融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完善的碳足迹信息披露可以提高企业环境绩效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者的信任,引导投资者相关决策;另一方面,也将有助于推动绿色金融产品(如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等)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市场对绿色投资的需求。 2024年5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包含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将对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可持续主题信息披露提出相应要求。产品碳足迹作为一项重要的可持续信息和指标,未来在标准和条件成熟时,可以与相关具体准则进行协同与融合。 1.3 构建多方参与的格局 《方案》全面联合了包含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国资委等十五个部门,旨在调动各方面资源、构建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在此基础上,《方案》明确了五项具体措施,总结分析如下。 1.3.1 强化政策支持与协同 推动将产品碳足迹要求融入贸易、财政、金融和产业等政策,形成推广产品碳足迹的政策合力。具体包括将碳足迹纳入绿色低碳供应链和产品等评价指标;促进产品碳足迹与碳交易、自愿减排交易、环境影响评价等机制的衔接。 当前我国的碳市场、能耗双控以及未来的碳排放双控等政策覆盖了重点排放行业和排放源,但尚未形成对产业链完整的上下游排放全面协同管理的机制。产品碳足迹可以作为有效的政策抓手,推动整个产业链的脱碳。 碳市场等机制的建立健全可以为产品碳足迹的发展提供保障:一方面,自愿减排市场提供了企业降低产品碳足迹的方法和路径;另一方面,碳市场的行业扩容和发展将极大推动相关行业企业开展碳足迹管理工作,碳足迹数据库的建立完善也同时促进了碳市场数据体系的建设,二者的衔接可以共同推动我国温室气体排放和碳足迹数据库及监测、报告与核查(MRV)体系的发展。 1.3.2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方案》分别针对融资主体、金融机构和投资与评级机构三类主体,提出了相关重点任务:鼓励融资主体高效、准确、及时核算产品碳足迹,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核算融资项目碳排放,为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服务提供必要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基于碳足迹信息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投资机构和评级机构将产品碳足迹纳入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及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方案》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该项举措鼓励将产品碳足迹作为提供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服务的采信依据,激励企业开展绿色低碳转型,并为低碳产品和技术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这也将有助于带动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工具,支持碳足迹管理项目,支持企业的碳减排改造和低碳技术创新。 1.3.3 丰富拓展推广应用场景 在实施路径和责任主体上,《方案》鼓励政府和国有企业发挥带头作用,将产品碳足迹纳入采购标准;在消费品领域,商场和电商平台应对碳标识产品主动展示,鼓励低碳消费。这与此前《意见》以及粤港澳等地方碳足迹建设方案一致,但此次《方案》明确了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等主管机构的责任,将进一步加大相关行动的落实力度和速度。 在重点领域上,《方案》提出以电子产品、家用电器、装饰装修材料和汽车等消费品为重点,有序推进产品碳标识在消费品领域的推广应用。电子、家电产品作为出口量较大的产品,在近年间已积累了碳足迹和碳标识的基础;汽车和建材产品则是国际碳足迹和碳标识政策体系的重点关注类别。 1.3.4 鼓励地方试点和政策创新 《方案》鼓励有条件的省市基于自身实际开展产品碳足迹试点,探索政策支持工具创新,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先行先试,为国家碳足迹管理工作提供经验借鉴。 当前,深圳市、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等均已率先开展碳足迹的试点示范工作,并辐射了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等地区,探索构建符合地方实际情况和特色的管理体系。粤港澳、长三角等地聚集了我国的出口外向型企业、碳密集型行业(钢铁、汽车、石化、制造业等)以及产业链龙头链主企业,是发展落实碳足迹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区域。开展试点建设工作可以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和创新性,同时高效地满足相关企业开展碳足迹工作的紧迫需求。 1.3.5 重点行业企业先行先试 选取重点外贸行业开展碳足迹试点,并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国资央企、龙头企业在碳足迹数字化管理、评价与认证、信息披露及国际合作方面先行先试。 该项任务与此前的相关政策和行动一致,体现了“市场主导“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基于市场的实际需求,开展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建设。 1.4 推动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互信 《方案》聚焦国际涉碳贸易政策和重点外贸产品,对推动产品碳足迹规则与数据的互信互通提出了细致、全方面的措施和要求。相比此前的《意见》和相关政策文件,本次《方案》有如下几点值得关注: 一是在责任主体上,明确了外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及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将进一步推动与国际社会沟通磋商机制的建立。 二是在重点行业上,特别提出关注航运行业政策、重点外贸产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以及锂电池、光伏、新能源汽车和电子电器等领域。覆盖了受国际贸易壁垒政策影响的产品、我国出口量大的外向型产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是提出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的交流合作,推动适用于“一带一路”国家的产品碳足迹核算与认证标准及碳标识的互认。 四是《方案》在具体的表述及用词上进行了调整,传递了从被动“应对、参与”到主动“贡献”、“磋商”的态度。例如针对外贸产品面临的挑战和企业诉求,方案提出“与国际贸易相关方沟通对接,通过双多边渠道加强产品碳足迹等重点问题的对话磋商”;此外,指导行业协会、企业主动参与具体产品碳足迹的国际规则制定,提升中国贡献度,力争在重点领域推动制定相关产品碳足迹的国际标准。 1.5 持续加强产品碳足迹能力建设 《方案》针对加强能力建设方面提出了六项重点措施,分别为:加强核算能力建设、规范产品碳足迹专业服务、加强专业人才能培养、强化产品碳足迹数据质量、建立产品碳足迹数据质量计量支撑保障体系,和加强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相比此前的政策,《方案》针对几项任务提出了细化且值得关注的措施: 一是将完善认证机构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列入相关严重主体名单; 二是强化了大数据、区块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等技术在碳足迹体系中应用的重要性;同时加强智能计量器具的研制应用;应用数字技术为数据安全提供保障。全方位提升数据的可靠性、实时性、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三是推动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相关数据相互校验、互为补充。这将进一步提升我国碳足迹及环境能源数据库的总体质量。 四是鼓励有能力的行业组织、企业在海外设立产品碳足迹服务机构。进一步推动我国碳足迹的“出海”。 二、下一步工作展望 一是产品碳足迹的标准、数据库和制度发展将进一步走向统一、规范化的管理;顶层标准制度和数据体系将进一步完善和建立;与信息披露、认证和碳标识等相关规则制度也将日益严格; 二是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与数据将优先发展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品(电力、煤炭、燃油、化工产品等);受国际绿色贸易政策影响的产品(欧盟CBAM覆盖的钢铁、铝材等,以及锂电池、光伏、新能源汽车等);以及贸易出口量大的产品(电器、电子与通讯产品及其上游); 三是碳足迹相关信息将逐步被纳入可持续信息披露的指标和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服务的采信依据,并进一步推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发展; 四是政府、国有企业、重点产业链主企业等将进一步落实绿色采购制度,产品碳足迹将成为关键的抓手,推动全产业链的协同降碳; 五是相关国际对话交流机制将不断建立和完善,政府有关部门、学术机构和行业协会和专家等多方主体均将扮演重要角色。我国也将变被动为主动,推动在“一带一路”国家建立碳足迹体系并增强国际范围的主动性和话语权。注:

[1]资料来源: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气候〔2024〕30号),生态环境部,2024/06/05,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406/t20240604_ 1074986.html

[2]资料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5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11/13,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11/ content_6917087.htm

[3]参考资料:Empowering Consumers for the Green Transition,欧盟委员会,https://commission.europa.eu/live-work-travel-eu/consumer-rights-and-complaints/sustainable-consumption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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