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拟对中国谋求海运等行业主导地位行为采取301调查等行动

凌珍聊商业 2025-02-28 14:39:06
法案代码 3390-F4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关于对中国为谋求海运、物流和造船行业主导地位所采取行为展开 301 调查的拟议行动 机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 行动:征求意见及公开听证会通知。 概要: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就针对中国为谋求海运、物流和造船行业主导地位所采取行为的 301 调查中的潜在贸易行动征求书面意见。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还将举行公开听证会,并接受与该潜在行动相关的反驳意见。 日期 2025 年 2 月 21 日:意见征集期开始。 2025 年 3 月 10 日:若希望所提意见得到考虑,请在此日期前提交出席听证会的申请以及证词摘要。 2025 年 3 月 24 日:若希望所提意见得到考虑,请在此日期前提交书面意见。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将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上午 10 点在位于华盛顿特区西南 E 街 500 号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主听证室,就本次调查的拟议行动举行公开听证会。 公开听证会最后一天结束后的七个日历日:提交听证会后的反驳意见。 提交地址 请通过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电子平台(https://comments.ustr.gov/s/ )提交回应本通知的文件,包括书面意见、反驳意见和出席听证会的申请。书面意见和反驳意见的档案号为 USTR - 2025 - 0002。出席听证会申请的档案号为 USTR - 2025 - 0003。 如需更多信息,请联系 如对调查或在线提交事宜有疑问,请致电 202.395.5725 联系 301 委员会主席梅根・格林鲍尔和菲利普・巴特勒、助理总法律顾问托马斯・欧和阿曼达・李,或助理总法律顾问亨利・史密斯、阿贾尼・纳达杜尔和大卫・索尔克尔德。 补充信息 一、背景 2024 年 3 月 12 日,请愿人 [1] 提交了一份 301 条款请愿书,内容涉及中国为主导海运、物流和造船行业所采取的行为、政策和做法。该请愿书依据经修订的 1974 年《贸易法》(《贸易法》,19 U.S.C. 2412 (a))第 302 (a) 条提交,并依据第 301 (b) 条(19 U.S.C. 2411 (b))请求采取行动,详见《联邦公报》第 89 卷第 29424 页(2024 年 4 月 22 日)。如需更多信息,可访问以下网址查看请愿书全文及随附附件:https://ustr.gov/issue - areas/enforcement/section - 301investigations/section - 301 - china - targeting - maritime - logistics - and - shipbuilding - sectorsdominance。 2024 年 4 月 17 日,在与相关咨询委员会和跨部门 301 委员会协商后,美国贸易代表发起了对中国谋求海运、物流和造船行业主导地位的调查,详见《联邦公报》第 89 卷第 29424 页(2024 年 4 月 22 日)。美国贸易代表还依据《贸易法》第 303 条(19 U.S.C. 2413),要求与中国政府进行磋商。但中国政府拒绝在这一法定框架下就该调查进行磋商。 调查启动通知征求的书面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中国为谋求海运、物流和造船行业主导地位所采取的行为、政策和做法。 中国为谋求海运、物流和造船行业主导地位所采取的行为、政策和做法是否不合理或具有歧视性。 中国为主导全球海运、物流和造船行业(包括上下游供应链以及航运服务)所做的努力。 中国在海运、物流和造船行业的其他相关行为、政策和做法的信息。 中国的这些行为、政策和做法是否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若有,负担或限制的性质和程度如何。 公众提交的意见可在以下网址查看:https://comments.ustr.gov/s/,档案号为 USTR2024 - 0005。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和 301 委员会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证人提供了证词。听证会记录可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网站查阅: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Hearing%2005292024.pdf。 基于调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了一份关于此次调查的公开报告。该报告支持以下结论:中国谋求海运、物流和造船行业主导地位的行为不合理,对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因此可采取行动应对。该报告可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网站查阅: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enforcement/301Investigations/USTRReportChinaTargetingMaritime.pdf。 正如报告中详细阐述的,近三十年来,中国一直致力于谋求海运、物流和造船行业的主导地位,并且在追求这一目标的过程中,设定的目标越来越激进和具体。中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其主导地位目标,通过减少竞争和商业机会,以及因依赖和脆弱性带来的经济安全风险,严重损害了美国公司、工人的利益,也对美国经济造成了不利影响。 自上而下的产业规划和目标设定是中国政府主导的非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关键特征。中国通过广泛的国家级五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经济发展进行高层次的统筹安排。随后,中国还会制定特定行业规划,这些规划通常在时间上与国家五年规划保持一致。这些规划往往包含详细的量化和定性目标,涉及生产、国内含量、国内外市场份额等方面,并概述了中国为实现这些目标应采取的非市场政策和做法。中国的这些规划表明了其对海运、物流和造船行业主导地位的追求。 市场份额目标必然意味着中国公司会取代外国竞争对手 —— 中国公司要获得市场份额,就必须在现有市场中挤走外国公司,并在未来新市场发展时抢占先机。多年来,中国的产业目标变得越来越激进和复杂。 中国对这些行业主导地位的追求极大地削弱了竞争并抢占了市场份额:中国造船市场的全球份额从 1999 年不到 5% 的吨位,增长到 2023 年超过 50%;截至 2024 年 1 月,中国在全球商业船队中的占比增加到超过 19%;中国控制了全球 95% 的航运集装箱和 86% 的联运底盘(以及其他零部件和产品)的生产。 基于调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反映在调查公开报告中),并考虑到公众意见,以及跨部门 301 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的建议,美国贸易代表认定,中国谋求海运、物流和造船行业主导地位的行为不合理,对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因此可依据《贸易法》第 301 (b) 条和第 304 (a) 条(19 U.S.C. 2411 (b) 和 2414 (a))采取行动,详见《联邦公报》第 90 卷第 8089 页(2025 年 1 月 23 日)。 具体而言,美国贸易代表认定中国谋求海运、物流和造船行业主导地位的行为不合理,原因在于这种行为排挤了外国公司,剥夺了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及其员工的商业机会,削弱了竞争,还造成了对中国的依赖,增加了风险并降低了供应链的弹性。此外,由于中国对其经济主体以及这些行业的超强控制,这种谋求主导地位的行为也不合理。 此外,美国贸易代表认定,中国谋求海运、物流和造船行业主导地位的行为,通过削减美国海运、物流和造船行业的商业机会和投资;限制竞争和选择;在对美国经济运转至关重要的行业中,因依赖和脆弱性而产生经济安全风险;以及破坏供应链弹性等方式,对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 中国在每个行业中追求并日益实现的主导地位,使其在全球供应、定价和市场准入方面拥有市场权力。为了获得促使中国停止谋求这些行业主导地位的筹码,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提议对中国的某些服务采取行动,并对某些服务(包括使用中国商品提供的服务)采取非歧视性行动。 四、拟议行动 《贸易法》第 301 (b) 条规定,在确定被调查的行为、政策和做法可采取行动应对,且采取行动是适当的情况下,美国贸易代表应采取第 301 (c) 条授权的所有适当且可行的行动(如有总统对该行动的具体指示,则需遵循该指示),以及总统依据第 301 (b) 条指示美国贸易代表采取的、总统权力范围内的所有其他适当且可行的行动,以促使相关行为、政策或做法被取消。 《贸易法》第 301 (c) 条授权美国贸易代表为执行第 301 (b) 条的规定采取某些行动。例如,第 301 (c)(1)(B) 条授权美国贸易代表 “对(被调查的外国)商品征收关税或实施其他进口限制,并且,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可在贸易代表认为适当的期限内,对该外国的服务征收费用或实施限制” 。第 301 (c)(3)(A) 条规定,美国贸易代表被授权采取的行动,可以非歧视性地针对任何商品或经济部门,也可以仅针对相关外国采取。 依据第 301 (b) 条和第 301 (c) 条,美国贸易代表认为采取行动是适当的,适当且可行的行动可能包括以下一种或多种选择。任何可能征收的费用、收费或实施的限制,都将在现有或拟议的其他费用、收费或限制基础上累加。 服务收费 对中国海运运营商的服务费:对中国的船舶运营商提供的国际海运服务收费,收费标准为:(a) 该运营商的任何船舶每次进入美国港口,最高收费 100 万美元;或 (b) 该运营商的任何船舶每次进入美国港口,按船舶净吨位计算,每净吨最高收费 1000 美元。 对拥有中国制造船舶船队的海运运营商的服务费:中国制造的船舶进入美国港口时,对该船舶运营商通过该船舶提供的国际海运服务收费,收费标准为:(a) 每次最高收费 150 万美元;(b) 根据运营商船队中中国制造船舶的占比收费:船队中中国制造船舶占比达到或超过 50% 的运营商,每艘船舶每次进入美国港口,最高收费 100 万美元;占比超过 25% 但低于 50% 的运营商,每艘船舶每次进入美国港口,最高收费 75 万美元;占比超过 0% 但低于 25% 的运营商,每艘船舶每次进入美国港口,最高收费 50 万美元;或 (c) 根据运营商船队中中国制造船舶的占比收费:如果运营商船队中中国制造船舶数量占比达到或超过 25%,则每艘船舶每次进入美国港口,运营商还需额外支付最高 100 万美元的费用。 对有中国船舶预期订单的海运运营商的服务费:根据从中国船厂订购船舶的占比收取额外费用:(a) 在未来 24 个月内,从中国船厂订购或预期由中国船厂交付的船舶订单占比达到或超过 50% 的运营商,每艘船舶每次进入美国港口,最高收费 100 万美元;占比超过 25% 但低于 50% 的运营商,每艘船舶每次进入美国港口,最高收费 75 万美元;占比超过 0% 但低于 25% 的运营商,每艘船舶每次进入美国港口,最高收费 50 万美元;或 (b) 如果运营商在未来 24 个月内订购或预期交付的船舶总数中,25% 或更多的船舶是从中国船厂订购或预期由中国船厂交付的,则每艘船舶每次进入美国港口,运营商将被收取最高 100 万美元的费用。 使用美国制造船舶进行海运的服务费用减免:本节所述运营商的海运服务额外收费,可按日历年计算,对于运营商通过美国制造船舶提供国际海运服务,每艘美国制造船舶每次进入美国港口,最高可退还 100 万美元的费用。 限制服务以促进美国货物由美国船舶运输:所有美国货物,如资本货物、消费品、农产品以及化工、石油或天然气产品的国际海运,必须遵循以下时间表: 自行动生效之日起,每年通过船舶出口的美国产品中,至少 1% 的国际海运须由美国运营商使用美国国旗船舶运输。 自行动生效之日起 2 年后,每年通过船舶出口的美国产品中,至少 3% 的国际海运须由美国运营商使用美国国旗船舶运输。 自行动生效之日起 3 年后,每年通过船舶出口的美国货物中,至少 5% 的国际海运须由美国运营商使用美国国旗船舶运输,其中 3% 必须由美国运营商使用美国国旗、美国制造的船舶运输。 自行动生效之日起 7 年后,每年至少 15% 的美国货物的国际海运须由美国运营商使用美国国旗船舶运输,其中 5% 必须由美国运营商使用美国国旗、美国制造的船舶运输。 美国货物应使用美国国旗、美国制造的船舶出口,但如果提供国际海运服务的运营商能够证明,其每年通过船舶运输的美国产品中,至少 20% 将使用美国国旗、美国制造的船舶运输,则可批准使用非美国制造的船舶出口美国货物。 其他行动:采取行动降低因中国推广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LOGINK)或其他类似平台带来的风险,例如建议美国相关机构调查中国航运公司涉嫌的反竞争行为,限制 LOGINK 访问美国航运数据,或禁止美国港口的码头使用 LOGINK 软件(或继续维持相关禁令)。 除上述拟议行动外,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还可能考虑与盟友和合作伙伴展开谈判,以应对中国的行为、政策和做法,并减少海运、物流和造船行业对中国的依赖。 五、征求公众意见 依据《贸易法》第 304 (b) 条(19 U.S.C. 2414 (b)),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邀请相关人士,就针对中国被认定为不合理、具有歧视性且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的行为、政策和做法所采取的拟议行动发表意见。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就拟议行动的以下考量因素征求意见: 中国谋求海运、物流和造船行业主导地位的行为对美国商业造成的负担或限制程度。 应对行动应涵盖的适当贸易领域,包括贸易类型和范围。 拟议的服务收费或限制措施是否适当,包括应收取费用或受到限制的服务类型、收费或限制水平、任何服务收费、限制或费用退还的结构。 在对拟议行动发表意见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要求评论者明确说明某项拟议行动在促使中国取消相关行为、政策和做法方面,是否切实可行或有效。 若希望所提意见得到考虑,你必须在 2025 年 3 月 24 日前提交关于拟议行动的书面意见,并在公开听证会最后一天结束后的七个日历日内提交听证会后的反驳意见。 六、听证会参与 301 委员会将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上午 10 点,在位于华盛顿特区西南 E 街 500 号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主听证室举行公开听证会。你必须在 2025 年 3 月 10 日前提交出席听证会的申请。申请出席听证会时应附上证词摘要,也可随附一份会前提交材料。为确保 301 委员会有时间提问,听证会上的发言不得超过五分钟。 若要参加听证会,你必须通过电子平台(https://comments.ustr.gov/s/ )上的相应档案号提交出席听证会的申请。你可以查看档案号为 USTR - 2025 - 0003,标题为 “关于依据对中国谋求海运、物流和造船行业主导地位展开的 301 调查拟议行动的出席申请” 的内容。出席申请必须包含证词摘要,也可随附会前提交材料。为确保 301 委员会有时间提问,听证会上的发言限制在五分钟以内。所有提交材料必须使用英文。若希望申请得到考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必须在 2025 年 3 月 10 日前收到你的出席申请。 七、书面提交程序 你必须通过电子平台(https://comments.ustr.gov/s/ )上档案号为 USTR - 2025 - 0002 的入口提交书面意见和反驳意见。提交书面意见时,请使用平台上标题为 “关于依据对中国谋求海运、物流和造船行业主导地位展开的 301 调查拟议行动的意见征集” 的档案号入口。 提交意见无需注册账号。每个档案号入口的首屏可让你输入身份识别和联系信息。律师事务所、贸易协会或报关行等第三方机构,应注明其代表机构的完整法定名称,并注明提交材料的主要联系人。信息字段为可选填项,但如果提供的信息不足,你的意见或申请可能不会被考虑。 标有灰色 “商业机密信息(BCI)” 标记的字段用于填写不会公开的商业机密信息。标有绿色 “公开” 标记的字段内容将对公众可见。 输入身份识别和联系信息后,点击 “下一步”,即可完成意见的其余部分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填写。你可以在表格末尾上传文件,并注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应将文件视为商业机密还是公开信息。 任何包含商业机密信息的页面,都必须在页面顶部清晰标注 “商业机密”,并且提交材料应通过括号、高亮或其他方式,明确指出具体的商业机密信息。如果你申请对信息进行商业机密处理,必须以书面形式证明,披露该信息将危及商业秘密或盈利能力,且该信息通常不会向公众公开。 上传包含商业机密信息附件的各方,还必须提交一份公开版本的意见。如果这些程序不足以保护商业机密信息或无法以其他方式保护商业利益,请致电 202.39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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