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实行婚前健康检查存在问题的报告

法的正能量 2025-02-11 03:41:50

关于沈阳市实行婚前健康检查存在问题的报告

民政部民政司

(1963年10月15日内务部转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现将我部民政司“关于沈阳市实行婚前健康检查存在问题的报告”转发给你们。婚前健康检查的内容,是检查结婚的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结婚的病症;而沈阳市在婚前健康检查中,却检查了一些带有污辱妇女人格性质的、与上述内容毫不相干的问题,并据以对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质问、批评,责令写书面检讨,甚至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签署意见等等。这些做法,是一种违法乱纪行为。不仅引起了群众的严重反感,而且也人为地给群众办理结婚手续与和睦婚后生活造成了许多困难,因此显然是十分错误的。对此,辽宁省和沈阳市的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已发出通报,进行纠正,这是很必要的。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工作也进行一次检查,如有类似情况,立即纠正。

从沈阳市执行婚前健康检查的情况看,群众对婚前健康检查尚不习惯。如果执行不当,很容易引出许多问题。因此,今后一般不要规定实行婚前健康检查,更不要把婚前健康检查作为结婚登记的必经程序。结婚的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系自愿结婚并在其它方面也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的,即使当事人没有进行婚前健康检查,也应当准予登记结婚。结婚的男女双方自愿要求检查的,可由他们自行到医院去检查,或者由婚姻登记机关写介绍信介绍他们到公立医院检查。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内容,只限于检查有无花柳病、麻风病、精神失常以及其它不应结婚的严重病症。除此之外,不得随意乱加项目。同时,应建议卫生机关在执行婚前健康检查的任务时,尽量配备男女大夫,由男大夫检查男方,女大夫检查女方。在婚前健康检查中,对于与结婚无关的问题,卫生机关和婚姻登记机关都不得节外生枝,随意质问,故意刁难。

各地检查情况,希于年底以前报部。

法治中国系列·民法(婚姻家庭·结婚)34:关于沈阳市实行婚前健康检查存在问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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