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转:湖南出轨干部不违法,传播其偷情“艳照”者要受法律制裁了

闭目游神 2024-05-22 21:13:11

5月20日,湖南邵东市火厂坪镇一公职人员婚内出轨被捉奸在床的“艳照”火爆全网——

一辆停靠在街边的小轿车的车身上,张贴了一张辣眼、图文并茂的图片:一男一女赤身裸体坐在床上,其中一位光着身子的男子被人掐着脖子,满脸尴尬,同一床上坐着一个光身的女子,脸上挂满了惊慌失措的神色;图片的下面配有几行字曰:火厂坪镇公职人员申某,道德败坏,破坏他人家庭,与当地某老师之女勾搭成奸。

据官方知情人称,图片中男公职人员与女子是校友,两人均已各自有了配偶。

不可否认,这对偷情的男女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理所当然地要受到道德的谴责和纪律处分!

然而,稍微有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偷情固然不道德,违纪、违规,但偷情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传播他人偷情裸体照,并明目张胆地将其裸照曝光于大庭广众之下,这就明显地触犯了刑法,是犯罪行为了。

一、婚内偶尔出轨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不触及刑法

婚内偶尔出轨是对婚姻不忠实的一种表现,属于道德调整的对象。道德它要求人们具有高尚的世界观,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即正义、善和美、公正、光荣等,道德没有强制性。而法律是国家制定的一种行为规范,它有着具体、详细及明确的条款、内容;它具有强制性。

可见,火厂坪镇公职人员申某等二人婚内出轨的行为属于违背道德的行为,但并不触犯刑法,并不犯罪——因为目前我国的刑法没有那一条规定婚内出轨或通奸是犯罪的。

二、在宾馆拍摄他人偷情裸照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1033第: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据此,进入宾馆拍摄他人偷情裸照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据此可知,侵犯隐私权不仅是对个人权益的侵犯,更是对社会法制的蔑视。

三、曝光、传播他人偷情裸照已经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行为

将偷情者的偷情场面制作成大幅照片,公开在大庭广众中曝光、传播,这做法看起来很是解气,也得到一些打抱不平者的认可,但在我们的法治社会里,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了!

偷情者已经违反了道德规范,我们就不应该用违法行为去对付违反道德规范的人。这样做,往轻说是不道德的,往重里说,这就是犯罪行为。

可见,法治社会处理偷情此类问题必须依法依规,而不是无法律底线地泄愤!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将偷情者的偷情场面制作成大幅照片,在大庭广众中曝光、传播,就是侮辱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这种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了。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明文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因为行为人公布了别人的裸照,造成当事人精神失常或产生自杀严重后果的,还涉嫌侮辱罪。

所谓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46条规定,情节严重的,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只要被曝光的湖南邵东市火厂坪镇公职人员申某,在反省自身违反道德行为,接受纪律处分的同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起诉在大庭广众中曝光、传播其裸照的人,以维护法律和自身的权益——因为他的权益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湖南出轨干部不犯罪,传播其偷情“艳照”者却要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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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目游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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