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嘉佑七年(公元1063年),王安石对京城里的刑事案件进行督察,结果发现有一个年轻人获得了一只善斗的鹌鹑,同龄人中有人向其索取他没有给,那人最后竟然将他的鹌鹑抢走了。前者大怒,将后者追杀了。据此,开封府将此人判成了死罪,可王安石反驳说:“按照法律,明取、窃取都是偷盗,此人人家不给他而他强行夺走,就是偷盗。追赶并殴打,都属于缉拿偷盗之人,即便是打死了对方也不该问罪。”随后,他并向有关部门便弹劾开封府有关官员判罚不当。(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宋史》)
对于北宋有关偷盗之人,该以什么样的刑罚进行处置,我们不甚了了,但是,相信开封府里管刑讯司法的官员应该十分清楚,并且可能他们比王安石懂得更多。虽然说王安石的官职在他们之上,做官的时间也很不短了,然而,仅仅乎听过几回猪的叫声的,与养猪之人对猪的了解肯定是存在差距的。
关于王安石对明取和窃取都是偷盗,性质相同的说法,在今天我们的法律体系里,这样的观点无疑是有问题的:明取,那是抢劫,是重罪;窃取,假如数额不大,那是轻罪。因此怎能一概而论?人家不给,便强行抢夺——抢劫,被抢之人是有权夺回的;并且假如在这过程中,对对方施以了一定的暴力,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谅解。可假如“防卫过当”,致其重伤甚至死亡,那肯定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在北宋开封府的有关官员那里,或许他们将鹌鹑的主人判成了死罪,很有可能就是因为其“防卫过当”。
从后来这件事闹大了,事情被提交审刑院(掌复查大理寺所断案件的机构)、大理寺(类似于今天的最高法院)两部门复审,这两家部门都认为开封府的判决是正确的,这样的结果无疑可以说明王安石的观点是有问题的,他对开封府有关机构的弹劾也是错误的。但是,因为宋仁宗向来对朝廷官员比较宽容,所以,最终他并没有追究王安石的责任,而是对他高抬贵手,赦罪开释了。按照惯例,这时候的王安石应该到“阙门”去拜谢,但王安石却坚持认为:“我没有错,何罪之有!”最后没有去拜谢。
王安石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很高,列宁誉之为“中国十一世纪的改革家”。他在两度担任宋神宗朝的宰相期间,进行的大规模的改革,也确实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宋朝积贫积弱的局面。但是,他的改革最终以失败告终,又是不容回避的。为什么他的改革会失败?宋神宗的态度和立场的动摇是一个方面,有太多的朝臣,包括我们非常熟悉的名臣如司马光等人的反对也是一个方面。然而,我们不能不说的是,在这过程中,王安石个性上的弱点被无限放大,也是一个方面:执拗,无法接受别人的意见,并据此对自己的改革做出切合实际的调整,以完善新法。
对此近代历史学家蔡东藩有这样的论述:“新法非必不可行,安石非必不能行新法,误在未审国情,独执己见,但知理财之末迹,而未知理财之本原耳。”而他对当年发生在开封府的“斗鹑”致人意外死亡一案,也有自己的看法:“同僚谓不宜减罪,而彼必欲减免之,盖无非一矫情立异之见耳。”——亦即他认为,王安石之所以固执己见,不过是为了显示自己的与众不同罢了,而不是他真的掌握了真理。蔡东藩先生这话,或许有些夸张,但与此同时我们不能不说的是,又确实有它一定的道理。或者说一个人不认错不等于他没有错,不认罪不等于他没有罪。